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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专访宋烈:让执法者有力量,让守法者有尊严

发布时间:2020-06-05

导 读


  中国法学会会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典型案例评审专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特聘专家、国家药品监管局高级研修学院特聘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特约讲师,陕西省首批食品药品稽查办案专家。

  这一串头衔背后,我们脑海中的“宋烈”应该是一位四五十岁的学者,现实中他是一位名副其实的“85后”资深专家。从2013年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至今,他已获得相当多的专家头衔,究其原因正是由于他对执法稽查原理的极致追求,以及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由衷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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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悟空科技专访了市场监管一线执法者——宋烈,听他讲述对市场监管这个职业的理解,让我们更好的理解市场监管人为老百姓所做的那一份安全保障上的努力。




人 情 & 法 理

Q

在一线执法中,法规与国情有些情况下会有冲突,特别是在一些食品安全案件中,法规标准的不完善会使一些执法显得有些"不合情理",您是怎么看待的?

宋烈: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与时代渐行渐远。”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缺陷。有句俗语是这样说的,人情与法理之间的关系:“合情不一定合理,合理不一定合法”,法律解决的是一个底线问题,用法律守住底线,再用国情、道德进一步要求,而不是靠法律解决所有问题。再说执法者的概念,执法者是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法律的力量在于社会的信仰,法律的尊严在于实施与执行,否则法律将形同虚设。所以,作为执法者不便于去评判法律的优劣,而应该准确理解法律的内涵与外延,做到执法有据,裁量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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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食品安全法”是我们市场监管人员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的基本法律,但是在实践中除了定性处罚,还有一个重要的词叫“自由裁量”,也就是自由裁量权规则或者基准的适用。这就考量了执法者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则与宗旨的理解,是否能把握好法律的内涵精神与外延边界,真正作出“过罚相当”的合理裁决。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对基层执法者的专业要求是比较高的,很多地方也针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制定了相关规定。比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在年初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职业打假人 & 职业索赔人

Q

在食品领域有这样一类人,他们通过批量购买瑕疵产品,进而通过和解、投诉、诉讼等途径牟取数倍赔偿的“职业打假人”,您是怎么看待这些人的行为?他们对社会有利有弊?

宋烈: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这个措辞其实是不准确的。在我看来,我们的市场监管人员,有组织领导、身着制服、手持执法证,通过一系列执法稽查手段,打击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们才是真正的“职业打假人”。问题中提到的这一类人,更确切的称呼应该是“职业索赔人”或是“职业举报人”。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职业索赔人”也不例外。一方面,虽然“职业索赔人”通常的落脚点是获得高额的赔偿,但是如果他们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则客观净化了市场。

  比如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民事判决书中说道:“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进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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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职业索赔人”的大量投诉举报使当前紧缺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职业索赔人”更多聚焦的是食品标签问题,其次是食品过期问题,而真正对食品安全危害更大的非法添加、有毒有害这类问题,涉足很少。如果我们有限的执法资源需要更多的去解决这些标签问题时,就很少有精力、人力、财力去解决对公众生命健康有更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

  今年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实施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不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人的投诉和举报分离,反映的违法事实坚决查处,但是投诉不予受理,这样去制衡恶意索赔。而对正常消费者的投诉,尽量通过行政调解手段去制止纷争,缓解消费者与商家的矛盾。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挤压“职业索赔人”的牟利空间,加强法律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而避免在生产、销售环节出现问题。




假奶粉 & 虚假宣传

Q

前段时间热议的湖南郴州“假奶粉”事件,实际上是一起固体饮料冒充奶粉的虚假宣传事件,针对这种特殊剂型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下一步有哪些工作重点呢?

宋烈:首先,我要说这起事件爆发初期,很多媒体就把“大头娃娃”做关键字眼报道,和当年的“三鹿”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事件挂钩,这其实是两回事。当年是一个彻底的劣质奶粉事件,而今年湖南这起“蛋白固体饮料”事件其实在本质上和奶粉并无关系。此次事件是经销商为扩大产品销售,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的欺诈、误导消费事件。目前没有发现涉案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本次事件也及时发布了《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对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以及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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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通知中提到的压片糖果、固体饮料和代用茶这类特殊剂型的产品一直是我们监管的重点。比如压片糖果、固体饮料这类产品常常通过特殊包装、产品剂型等形式来打“擦边球”,走虚假宣传的的路子。《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据悉,湖南爱婴坊母婴店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将‘倍氨敏’宣称为奶粉进行销售”的行为,当事人承认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5月28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向爱婴坊母婴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此外,代用茶也常出现非法添加的情形,例如2017年广西南宁就查处了“黑骨藤长寿茶”等多种代用茶添加西药的案件,涉案金额达十几万元。最终,当地监管部门吊销了违法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监管部门除了加大打击力度,还应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力度。比如针对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专门区域醒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且警示用语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同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下社区、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普法教育宣传,让公众尽可能多的了解食品安全知识。




热爱+学习+交流=成长

Q

您在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是专家,很多有争议的执法案例您也会参与其中,您是如何一步步成长起来的?

宋烈:我给自己的状态有这样一个定位——“视工作为娱乐”,我觉的食品安全这个领域很有意思,钻研这些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常常能带给我非凡的乐趣,所以我就很乐于去学习、去思考。我自身的一些办案经历,相关平台的资料,与行业专家的互动交流都能使我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再加上后来去全国各地交流培训,和学员们一起讨论案例,分享观点,慢慢的我的知识体量就积累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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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过程中,我关注到我们这个领域的很多相关的公众号都是以资讯为主,针对我们基层的执法人员中碰到的具体案例的分享平台比较少,我就自己做了公众号——“食药法制”,把自己日常工作中碰到的案例和观点分析通过平台进行分享,传递自己的声音给监管同仁。

  我曾就海口市局查办的一起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有关定性处罚依据提出质疑,并专门撰文发表,引起了广大监管同仁的关注。据悉,该局针对文章中阐述的事实与理由专门组织办案人员进行了讨论、复盘。去年,总局执法稽查局征集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海口市局上报了另一同类型案例,我注意到该案定性处罚等基本吸纳了我文章中的观点。

  当然,除了这种知识的输出,也有观点的交流碰撞。比如去年年初,上海的两个区局发布了针对鸡蛋中同一兽药残留不合格的处理通告,但是两个区局的定性处罚结果却截然不同。当时我就写了一篇文章称之为“魔都之魔性处罚”,后来宝山区的同志就针对我的观点进行了回应,我也又写了篇文章回应他的反驳文章。这些有来有往的交流过程,都让我不断的成长。




让执法者有力量,让守法者有尊严

Q

您的微信公众号简介是“让执法者有力量,让守法者有尊严”,这句话有哪些深意?

宋烈:以我长期从事食品执法稽查与政策法规的研究实践来说,执法是一门艺术,包括语言的艺术、文字的艺术、暴力的艺术、程序的艺术。而想把一个艺术化的东西做好,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不断发展,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在不断改革,基层食品监管人员也在不断发展和流动,其业务素养和执法自信依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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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局面,常常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所以,我就提出基层人员要提升执法素养,增强执法自信,要知道法规的边界在哪里,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在落实食品药品监管的“四个最严”要求中,要敢于亮剑,做出有力量的执法。通过不断的法律宣传,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有尊严的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除了分享我平日遇到的案例,以案释法,我的公众号也会推送一些我们监管人员的工作成果和感悟。比如疫情期间,我们的市场监管人员也和医护人员一样,一开始就取消了休假,24小时连轴转的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开展了“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活动。当时,我就在公众号上第一时间推送了来自河南基层监管同仁创作的小诗——《致敬市场监管人》,表达了我们市监人的抗疫日常,引发了全国市场监管人员及其家属好友的共鸣,纷纷留言、点赞、转发,该文阅读量高达34万人次,留言1000余人次。特别是全国各地的市场监管人在文末留言,分享他们的抗疫故事,给全国的市场监管人极大的鼓舞,这也是能让我们执法者更有力量的内容。

  接下来,在时间和精力允许的情形下,我计划进一步对公众号优化,分为“应用、案例、守望”三个模块构建内容。应用模块主要展现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涉及的相关法规依据;案例模块主要推送疑难典型案例及评析文章;守望模块主要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事例、故事等。通过公众号,传递出更多正能量的声音,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让执法者有力量,让守法者有尊严,共同为维护食品安全而尽一份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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