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对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实行“一次失信、永久退出、终身禁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09月30日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要求,加强我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经过3-5年努力,我省质量认证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认证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治理领域得到广泛实施,质量认证证书数量和认证覆盖率位居全国前列。
二、加强质量治理能力建设
(一)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对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卓越绩效评价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进行改造提升,打造质量管理“工具箱”。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到2020年,组织3万家以上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培训,新培育一批质量标杆企业,推动1000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探索建立行政管理认证评价制度,推动各类评价、评级、评估、奖励、遴选及行政审批活动向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转化。以质量认证为手段,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推动各个行业抓质量提升。在农业生产领域重点推行“三品”认证;在化工、冶金等高耗能行业重点推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在建材、造纸等高污染行业重点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危化品等高危作业行业重点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食品安全领域重点推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在信息技术领域重点推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重点推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在文化、教育、旅游、养老、物流等服务业领域重点推行服务认证。到2020年,全省各类认证有效证书由10万张增加至13万张。(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畜牧兽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重点领域质量认证工作
(三)以质量认证促进乡村振兴。推进蔬菜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蔬菜质量标准(认证)中心等平台建设,加快建立适应现代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认证体系。积极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大幅度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培育打造一批高端农产品认证品牌,以认证推动农产品质量分级管理。在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领域,积极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农业“新六产”发展。到2020年,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由7900张增加至8500张以上,乡村振兴领域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现零突破。(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以质量认证服务海洋强省建设。加快建立覆盖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综合管理等多领域的认证评价体系。在高端海洋装备、大型船舶制造以及港口运营管理等领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围绕“海上粮仓”“海洋牧场”建设,大力推行水产品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到2020年,海洋领域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500张增加至1000张以上,无公害、绿色和有机水产品认证证书由300张增加至500张以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以质量认证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围绕做优做大做强“十强”产业,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汽车行业管理体系认证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形成质量效益发展新动能。推动3万家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换版升级,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服务活动,引导推动各类企业尤其是鲁西地区企业、服务性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每年新增获证企业2000家以上。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到2020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率由80%提高至100%,工业生产领域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6万张增加至7万张以上。(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以质量认证带动对外经贸发展。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推动我省产品、技术、装备、工程、服务“走出去”。针对日本、韩国、欧盟、北美、非洲、中亚等我省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指导和推动我省出口企业开展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认证和CB、PSE、CE、UL、TüV、GC等主要贸易国产品认证。以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加强区域性技术标准与认证合作。鼓励外资品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入我省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扩大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支持省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对外贸易重大项目,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间结果互认,研究应对合格评定类技术性贸易壁垒,推动我省更多的产品、工程、服务加入双多边认证互认体系。到2020年,我省主要出口企业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率由75%提高至90%以上,符合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的覆盖率由65%提高至80%以上。(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海洋与渔业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以质量认证助力环境保护和质量安全。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四减四增”三年行动,积极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低碳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推动水泥、建筑陶瓷、铝合金型材、平板玻璃等生产企业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在建材产品领域先行先试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鼓励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建材产品,逐步向其他产品推广,不断扩大绿色产品的有效供给。鼓励引导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重点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建立HACCP体系。到2020年,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由12000家增加至15000家,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实现零突破,达到20张以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质量认证改革创新
(八)实施认证认可标准精品工程。组织制定一批代表山东优势、体现卓越品质、引领行业发展的产品、服务认证标准,为开展高端品质认证和产品、服务质量提升提供支撑。加快制定“好品山东”“厚道鲁商”等公共品牌通用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评价活动。到2020年,制定产品和服务项目高端品质认证标准50项以上。(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泰山品质”高端认证。创新质量认证模式,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组织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成立“泰山品质”认证联盟,引入国际通行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山东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开展“泰山品质”高端认证,授权使用“泰山品质”标志,推动我省产品、服务品牌高端化。到2020年,“泰山品质”认证产品和服务项目达到50个以上。(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对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积极推进强制性认证制度改革,对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引入企业“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定期开展低压电器、消防产品、儿童玩具、电线电缆等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简化规范认证事项和检验检测资质行政许可。按照国家要求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项目和收费。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互联网+”资质认定管理模式,推广电子证书,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下放和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缩短行政审批时间,建立资质证书一般性变更办理快速通道。(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健全质量认证监管体系。建立县级日常监管、市级监督抽查、省级飞行检查机制,推动部门联动监管。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向社会公开质量认证信息和监管信息。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与应用,提高监管信息可追溯性。探索运用二维码信息化技术实现资质认定证书扫描查询和证书信息追溯管理。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领域认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省质监局牵头,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质量认证监管力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组织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出具虚假数据或检验报告,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坚决整治各类“认证乱象”。推行从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认证领域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级管理。对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实行“一次失信、永久退出、终身禁入”。(省质监局牵头,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
(十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强化认证活动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人才纳入“双招双引”计划,支持实力雄厚、国际影响力强、国际互认度高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落户山东,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在政府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推动实施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加大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商标和品牌保护力度,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申报省长质量奖和山东服务名牌。(省质监局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行业改革发展。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建设和统一管理,保持质量基础设施系统完整。明确功能定位,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社会化、市场化程度高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跨区域、跨行业整合,培育一批与国际接轨、综合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国内外品牌竞争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支持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省质监局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打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加快济南、青岛、济宁等市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围绕济南及周边高水平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重点支持云计算、量子通信、网络软件、体育用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围绕青岛及周边海洋科学城、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和沿海重要中心城市综合功能区,重点建设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重点支持轨道交通、石墨烯及新材料、碳素结构钢、内燃机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围绕烟台及周边环渤海重要港口城市和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海产品、进出口服装服饰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推动建立质量基础设施(NQI)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质量服务”模式和区块链技术、质量链平台应用,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在基础条件好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全省重大基础研究、核心技术研究、技术标准研究以及重大科技专项攻关,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统计调查分析,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拓展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领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加快构建军民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分工职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认证认可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和规划引导,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协作效率。(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综合保障。各级政府要将质量认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财政支持和激励政策。省级财政对新确定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对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通过“泰山品质”认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推动和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建设,落实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基层质量认证监管力量,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机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宣传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引导生产消费,激发质量提升动能。(省委宣传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部署和目标落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省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