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机构改革方案纷纷出台,不仅是对政府机关的调整,也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不少朋友关注改革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影响。
对事业单位设置、编制的影响
从趋势来说,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实行政事分开,各地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与此同时,人员将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划转。
◆◆举个例子◆◆
比如:福建《实施方案》就规定,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实行政事分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同步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划转调整,根据部门职责划转情况,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职责划出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划转给职责划入部门。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要求改革后再调整隶属关系;其他事业单位应随主管部门调整,相应调整单位名称;划转后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单位,相应整合机构、精简编制。
那么人员划转之后怎么调整身份?看各地的具体规定了。
02
对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影响
原先执法人员是事业单位编制的,这次机构改革,各地也将有规定。
◆◆举个例子◆◆
例如《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规定: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
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
03
对事业单位人员转公务员的影响
事业单位人员转公务员,除了参加公务员招考,调任到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提拔到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任职,参加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组织的遴选等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随着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行政类职能划转到机关承担。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一部分人员可以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经过培训、考试后成为公务员。
这次机构改革力度大,涉及的面广,机构多,对于事业单位人员要转公务员的影响,有不同看法:
观点一
一种观点认为,事业单位改革,将行政类职能划转到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再也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将全面取消参公属性,已经取得参公的人员可以保留身份和待遇,省考、军转、群团等六类人员也可以在公务员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但是,单位已经不参公,人员身份怎么保留,能保留多久?行政编制都十分紧缺,六类人员自由流动的可能性有多大?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之后,行政执法类职能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同样也不能保留参公属性。事业单位人员想要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身份,只能是越来越困难。
观点二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马上就要取消,以后只保留公益性事业单位。简单来说就是机关扩大了,把以前给事业单位的活收了回来,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转一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员补充到机关里来。
改革信息
以下附最新各地机构改革方案中涉及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
《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
中,对于所属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如下:
调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全面梳理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党政机构撤并组建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步调整相关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同党政部门“三定”规定起草工作同步推进,全面清理省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并写入行政机构“三定”规定。坚持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从严控制。其他类别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进行必要的划转、更名和整合。
《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要求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省委党史研究室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合,设置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作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相当正厅级。
二是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实行政事分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福建省同步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划转调整,根据部门职责划转情况,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职责划出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划转给职责划入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要求改革后再调整隶属关系;其他事业单位应随主管部门调整,相应调整单位名称;划转后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单位,相应整合机构、精简编制。
《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
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
一是根除“事业局”。“事业局”是指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改革和历次机构改革想解决而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事业单位的主业主责是公益服务,附加了额外的行政职能,不仅造成政事不分、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管理不规范,也增加了制度成本。这次机构改革,我省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改革到位,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综合设置。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二是深化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聚焦人民群众公益服务新需求,结合制度创新工作,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提升服务水平。针对机构同质化、规模过小、资源浪费等问题,对职责任务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整合技术力量、资金设备和各种资源,形成规模效益,提升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放大整体效应。
三是推进事企分开。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推动制度再创新、政策再完善、支持力度再加大,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发展活力,参与市场竞争。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
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
(二)深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统筹推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在现有总量内,调整优化厅局级事业单位设置。在巩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已经转为行政机构的,按照地方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强化市县行政执法职能,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总结市辖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深化改革。在乡镇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另据报道,辽宁事业单位改革已现雏形,经营性事业单位全部转企改制。作为机构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辽宁事业单位改革已现雏形。经营性事业单位全部转企改制,组建12个企业集团;公益性事业单位大幅优化整合,659家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精简为65家,精简比例超过90%,解决“有的人没事干、有的事没人干”的矛盾,释放现有资源活力。(目前,辽宁有事业单位35000余家、事业编制超过110万名。其中,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有990家,去掉医疗、高校、地税系统,为65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