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2月11日到今年1月7日,近一个月内,百余名婴幼儿在江苏淮安市金湖县的一家卫生院接种(口服)了过期脊灰疫苗。
从金湖县卫计委获得证实,目前,金湖县委县政府已启动重大事件应急机制,连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事件处置指挥部,正在对事件展开调查。同时,县纪委、监委也介入调查。
1月9日下午,金湖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周广峰告诉记者,目前已查明有145名婴幼儿服用了上述批次的疫苗。
疫苗过期1个月后,仍被用
有金湖当地家长告诉记者,“疫苗过期”系一位在医院工作的家长今年1月7日带孩子接种时偶然发现的。
过期脊灰疫苗批号为201612158,生产企业是北京北生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1日。
但直到该批疫苗有效期满后一个月,也就是2019年1月7日,仍有儿童在服用该批次脊灰疫苗。
家长提供的疫苗接种记录显示,2018年12月18日接种的脊灰疫苗,批号为201612158,到2018年12月11日就已过期。
1月8日下午,金湖县卫计委办公室张姓主任表示,县委县政府正对事件展开调查。可以确定的是,过期脊灰疫苗疫苗均属同一批次。
“1月8日上午金湖县县长专门为此召开会议,金湖县疾控中心领导班子及涉事卫生院(金湖县黎城卫生院)分管院长、相关接种人员已停职接受调查。”上述张姓主任说。
脊灰疫苗预防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
根据国家卫健委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新的脊灰疫苗免疫策略:每个儿童要接种4次——二月龄接种一剂脊灰灭活疫苗(IPV);三月龄、四月龄、四周岁各接种一剂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
“201612158”批号的脊灰疫苗,2018年12月11日就已过期。
百余名婴幼儿服用过期疫苗
据家长表示,接种该批次过期疫苗的儿童,小至三四个月的婴儿,大到4周岁的幼儿。
有家长称,已有儿童出现呕吐、嗜睡等不良反应。
其中一位家长称,孩子2018年12月17日服用该过期疫苗后,呕吐症状持续至今。
由于4次接种对时间的衔接要求比较严格,家长们还担心,这一次过期疫苗可能会出现不良反应,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后期接种计划及效果。
据当地家长称,1月8日下午,金湖县副县长高昌萍组织该县卫计委、疾控中心、涉事卫生院负责人与家长见面回应,并邀请江苏省疾控中心、南京市儿童医院的专家现场答疑。
金湖县邀请的一位江苏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专家答复,
“一般而言,效果上有一定影响,达不到最佳效果;安全性上,仅仅是过期,一般没有出现过什么大问题。但由于疫苗引起的反应大部分是在14天内,妥善起见,建议观察期间拓宽至40天,加强随访”。
1月8日下午的会议录音里,金湖县分管卫生的副县长高昌萍表示,从过期之日(2018年12月11日)起,到发现疫苗过期(2019年1月7日),该卫生院共接种儿童404人,目前已核实到45名儿童接种了该批次过期脊灰疫苗。
另外,据金湖县卫计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介绍,目前发现该批号过期疫苗共90支,已用21支,“每个小孩滴两滴,一支可供六七个小孩”。
“这404名儿童,并非都接种了该批号过期疫苗。因为该卫生院是两个批次混用的,过期和未过期的都有。”高县长称。
1月9日下午3点,金湖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周广峰告诉记者,目前已查明有145名婴幼儿服用了上述批次的疫苗。
多个批次混用
记者向家长了解到,从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7日,近一个月内,金湖县黎城卫生院提供接种的脊灰疫苗有2个批号,分别是“201612158”、“201703049”,有效期分别为2018-12-11、2019-03-26。
在紧急会议上,金湖县邀请的省市专家表示,一般来说,卫生院不应当长时间出现多种批号混用的情况,“这样容易造成混乱”,“应当尽快查清楚各批号启用时间、混用时间”。
随后,金湖县卫计委经研究决定,免去杨万琴、刘志兵、韩伟等三名干部的职务。
金湖县委宣传部表示,该县已组织对全县所有医疗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消除过期疫苗、药品、耗材。
“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监管失灵”
1月9日,金湖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周广峰发来的事件调查通报中,如此定性此次事件。
该通报称,涉事卫生院去年多次被查出“疫苗填写混乱”,“与系统、出入库账本记录不符”等问题,但未能及时整改。
作为疫苗管理部门的县疾控中心,“没有督查整改落实”,以致“过期疫苗”不但没有上报、上交,仍然继续使用。
目前,金湖县疾控中心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成员已经全部免职。
此外,对涉事卫生院——金湖县黎城卫生院疫苗管理员孙定兰,接种人员郭岳涧、杨士涛给予立案调查,对金湖县疾控中心一科工作人员柏云霞、宋爱佳给予立案调查。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金湖县纪委监委也已介入调查处理。
婴幼儿接种“过期疫苗”事件,不仅惹得家长人人自危,也将疫苗监管、回收制度等问题带入了公众视线。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一类疫苗系国家免费提供及回收,卫生院应当没有动机故意使用“过期疫苗”,但出现如此大规模的“过期疫苗接种”,难以相信仅仅是“工作疏忽”。
该批次脊灰疫苗是二价减毒活疫苗(OPV),俗称的“小糖丸”,属于国家免费提供的一类疫苗,由疾控中心负责配送及回收。
据通报,该批次疫苗系2017年5月9日由淮安市疾控中心冷链配送至金湖县疾控中心,金湖县疾控中心于当年5月18日冷链配送至黎城卫生院。
2018年12月27日,金湖县疾控中心通知要求各接种单位将过期疫苗送至县疾控中心,集中送市疾控中心统一销毁。但黎城卫生院却没有报送“过期疫苗”,县疾控中心也未继续催报,“管理混乱”。
同时,通报表示,该卫生院疫苗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既没有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规范》关于“先短效期、后长效期”的原则,安排疫苗出库使用,也没有定期清查“过期疫苗”,更没有在出库时仔细核对疫苗批号及有效期,以致“过期疫苗”出库。
相关接种人员在给儿童口服疫苗前也没有认真进行“三查七对”。
通报还指出,疫苗的监管部门——金湖县疾控中心同样出现了“监管失灵”。
通报称,县疾控中心去年两次督查发现,黎城卫生院存在单日接种量过大,疫苗管理混乱、实际使用批号与出入库账册批号不符等问题,并下发整改通报,但直到2018年12月15日,县疾控中心再次督查,上述问题仍未整改,但县疾控中心并未促其整改,也未上报。
2018年12月28日,淮安市组织疫苗相关工作督查时,也曾明确指出黎城卫生院存在疫苗每周出库一次,疫苗出入库账本、门诊日志和疫苗系统三者疫苗数量、厂家、批号均不一致等问题,并要求一周内整改,而该院并未整改到位。
“作为反馈意见签收单位和疫苗管理部门的县疾控中心没有督查整改落实,以致过期疫苗不但没有上报、上交,而且仍在继续使用。”通报称。
通报还称,黎城卫生院也没有针对县城区人口逐年增加、接种儿童不断增多的实际,科学合理安排门诊接种时间,导致单日接种量过大。
据家长介绍,黎城卫生院正位于金湖县城区。
专家:应建立过期疫苗每日汇报及完善回收机制
这是半年内江苏地方上曝出的第二起基层卫生院接种“过期疫苗”事件。
2018年10月,在南通一家卫生院同样出现“过期疫苗”,也是家长偶然发现——家长随手拍了个孩子注射疫苗的照片,后来查看到疫苗瓶子上显示的日期已经过期,而且是已过期4个月的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基层卫生院为何又现“过期疫苗”?疫苗是如何监管及回收的?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表示,目前过期疫苗应当由县级疾控中心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食药监部门报告“过期疫苗”的品种、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由县级食药监部门会同卫计部门按规定销毁。
“原则上,一类疫苗是国家免费提供的,医院不用考虑盈利问题,所以应该不存在故意使用过期疫苗的情况,不排除个别人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王月丹说。
王月丹表示,国家目前已经实行疫苗接种的电子登记制度,当地疾控中心应当能够获知除损耗外的疫苗接种量,但由于系统目前尚不能实现自动提醒过期信息,有时仍需由卫生院主动报送过期疫苗。
那么采取哪些举措有效监管疫苗回收信息,避免类似事件出现?
王月丹建议,一是成立专门的过期疫苗管理机构,负责确认及统计过期疫苗回收及损耗信息,
二是建立疫苗使用的每日汇报制度,如每天应及时上报疫苗使用量、有效期、过期疫苗数量等信息,
三是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在回收疫苗上可安排一定经费,鼓励接种结构及时回收处理过期疫苗。
另就不良反应,王月丹说:“一般而言,接种过期疫苗没有特别不良反应的报道,但接种过期疫苗可能会出现保护力不足的问题,达不到免疫保护要求。这时就需要疾控中心根据受种者的免疫状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例如补种或者强化接种相应的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