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现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2019年 月 日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32项)
序号 | 证 明 | 用 途 | 依 据 |
1 |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
2 |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
3 |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 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时)”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 |
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 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 |
5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申请补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第63号令修订) |
6 | 场所使用证明 |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 |
7 |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及负责人任命文件 | ||
8 | 广告从业人员证明 | ||
9 | 相关媒体批准文件 | ||
10 | 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 |
11 | 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 ||
12 | 认证机构资质批准证明 |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5号) |
13 | 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 申请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 |
14 |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
15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
16 |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 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及扩项”
|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 |
1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
18 |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 ||
19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 ||
20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 | ||
21 | 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 ||
22 | 标准化审查报告 | 申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6号) |
2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
24 | 食品生产者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申请变更“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
25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申请变更、延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
26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作废公告 | 申请补办“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
27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订) |
28 |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 办理“保健食品延续注册”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22号) |
29 |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证明 | 办理“保健食品变更注册” | 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2号)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
30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载明事项变更的证明 | 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 |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24号);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 |
31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 办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6号) |
32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 |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 |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6号);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65号公告) |
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72项)
序号 | 证 明 | 用 途 | 依 据 |
1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办理“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号) |
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 |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迁址、变更、增减项、企业名称变更、补领等” | 1.《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 |
3 | 企业名称更名证明 | ||
4 | 遗失声明 | ||
5 | 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 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免实地核查” | 1.《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 |
6 | 同意在高压架空输配电线路通道内架设游乐设施的证明(如其设置在高压输配电线路通道内) | 申请“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 |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4号) |
7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
8 | 制造许可证 | 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证延期、变更” | 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 2.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
9 |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单位许可证变更” | |
10 | 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 | 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 |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3.《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4.《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 5.《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2009)
|
11 | 制造许可证 | 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证换证、增项” | |
12 |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 申请“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单位许可证换证、增项” | |
13 | 无损检测资格证 | 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安全阀制造许可取证、换证;
爆破片制造许可取证、换证” | |
14 | 焊工证 | ||
15 | 营业执照 | 申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
16 | 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 | ||
17 | 考核合格证明 | ||
18 | 安装合格证明 | 申请“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 |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 |
19 | 理化检验人员资质 | 申请“气瓶型式试验” |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2009) |
20 | 营业执照 | 申请“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14001-2006) |
2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22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
23 | 现有核准证书 | ||
24 | 检验项目的批准文件 | 申报“气瓶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增项” | |
25 | 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及继续教育证明 |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员、检验师)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试取证、审核换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I、III级)取证考试和延续,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 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 4.《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
|
26 | 实习证明 |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 |
27 | 检测资历证明 |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取证考试” | |
28 | 未中断工作证明 |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换证” | |
29 | 执业注册记录 | 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换证” | |
30 | 执业工作凭证 | ||
31 | 营业执照 |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
3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
33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
34 |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申请“起重机型式试验” | 1.《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 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 3.《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 4.《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 5.《升降机型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 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 7.《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 8.《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 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 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7-2007); 11.《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 |
35 | 整机抗倾翻稳定性计算校核资料 | ||
36 | 防风抗滑安全性计算校核资料 | ||
37 | 整机型式试验证书 | 申请“起重机定期检验” |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
38 |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 ||
39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
40 | 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
41 | 机构法人证书 | 申请“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确认”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 |
42 | 营业执照 | 申请“防伪检测机构确认”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 |
43 | 计量认证证书 | ||
44 | 实验室认可证书 | ||
45 | 防伪性能检测报告 | 申请“防伪技术评审”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 |
46 | 防伪技术权属证明 | ||
47 | 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办理“防伪注册登记”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 |
48 |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 ||
49 | 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 ||
50 | 境外企业开业合法证书 | ||
51 | 资本信用证明书 | ||
52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变更证明 | 办理“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证书变更” |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33-2016) |
53 | 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证明 | 办理“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
54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 | 办理“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执业单位名称” | |
55 | 解除与原聘用单位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 ||
56 | 聘用单位同意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的证明 | 办理“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项目类别” | |
57 | 继续教育证明 | 办理“注册计量师逾期初始注册、延期注册” | |
58 |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国认实〔2016〕33号) |
59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 申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 |
60 |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 ||
61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 ||
62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 ||
63 |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适用企业标准时) | ||
64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 | 申请“食品安全抽检异议处理”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 |
65 |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 ||
66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 ||
67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 ||
68 |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适用企业标准时) | ||
69 | 注册申请人与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证明 | 申请“保健食品变更注册” | 1.《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食药监食监三〔2016〕139号; 2.《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告2016年第167号) |
70 | 涉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证明 | ||
71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72 | 自酿酒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 |
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清理范围
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 清理原则
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三、 清理过程
《通知》下发后,时值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领域证明事项分头进行了初步清理。
2018年8月13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清理证明事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表样表,对证明的定义、证明事项清理范围、处理原则、梳理填报要求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按照司法部上述文件精神,市场监管总局总局组织对证明事项重新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分两批次报送司法部。其间,对于拟保留的证明事项,反复进行了研究论证,并于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司法部有关工作安排,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同时在各地方进行。2018年11月29日、12月7日、12月14日,司法部先后三次发函,将地方关于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分三批次送总局征求意见。总局在原有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对地方清理意见认真采纳吸收,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表进行了更新。
在上述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于拟取消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总局再次进行反复研究,对证明事项的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等进行核实,对相同、相近的取消事项进行了合并整理,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与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此决定经审议公布后,有关证明事项应立即停止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进行考察和核验。取消相关证明事项,并不代表对涉及事项办理条件或者要求的豁免。如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的,将在此后的修法过程中一并予以修改。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目前,司法部正在牵头制定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该清单公布后,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将一律不得索要证明。市场监管总局将配合司法部做好清单编制工作,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