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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资讯】全国首张食盐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签发,7月底前完成核发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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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上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处长齐燎原将新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送到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手上。据悉,这是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浙江省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的全省也是全国第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强化食盐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首次将食盐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并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帮扶企业复产复工的决策部署,积极指导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及时组织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学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要求企业对照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后,省、市、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组成核查组,对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在严格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又对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悉心指导,帮助该企业取得了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第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将继续加强跟踪指导和主动服务,力争在3月底前帮助有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暂时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切实在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下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盐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应为盐业主管部门已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具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和《证书》。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应当与《证书》保持一致。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调味品”类别提出,类别编号为“0306”,名称为“食盐”。品种明细为:1. 食用盐: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并根据加碘情况在品种明细名称后注明“加碘”或“未加碘”;2.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审查,严格生产条件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中已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可简化许可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五、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尽快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适时组织审查并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许可证核发工作原则上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报总局食品生产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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