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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看热点】某市原质监局长为检测机构提供便利谋取利益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20-07-05


  原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西周因贪污、受贿由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被告人张西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据悉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稽查局局长纪胜也因贪污、受贿被查处,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原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服务科科长李若广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以涉嫌受贿罪由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下附张西周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张西周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30刑初541号

  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西周,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研究生文化,2004年5月任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济宁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2月任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7年3月退休,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住沂水县东皋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济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善宝、孙凯杰,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9]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西周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刑辖56号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9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臧卫华、检察员曾庆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西周及其辩护人张善宝、孙凯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4年1月、12月,被告人张西周利用担任原济宁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安排原市质监局所属企业济宁金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济宁天安特种设备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1套取公款共计15万元,用于购买山水画一幅,据为己有。

二、受贿罪

  2009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西周利用担任原济宁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董某和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质华检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工程项目承揽、办理检测许可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二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2.91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09年1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张西周利用担任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董某在原市质监局办公设备采购、基建工程项目承揽、工程量变更及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董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112万元。


2

2017年春节前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西周利用职务便利,为中质华检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承租原市质监局实验楼、办理检测许可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朱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60.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西周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西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西周有自首、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张西周贪污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1、林某1、李某1、薛某、宋某1、王某2、张某1、陈某1、吴某1、王某3、狄某、尹某、祝某、田某、鲁某的证言,搜查笔录,“万壑千岩乐太平”画作照片,情况说明、济宁天安特种设备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济宁金质物业公司记账凭证、济宁市质量评价协会记账凭证以及被告人张西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西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二)关于被告人张西周受贿的事实

  1.关于被告人张西周收受董某贿赂222.112万元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董某、郑某、田某、李某2、杨某、谢某、高某1、高某2、黄某、刘某、周某、陈某2、盛某、马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王某1、孙某、陈某3、邢某、靳某、宋某2、林某2、李某3、柴某、沈某、钟某、陈某4、张某6的证言,济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马自达轿车市场零售价格的认定结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济宁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济宁市质监局关于建设国家煤及煤化工质检中心附属设施及专家公寓立项的申请、工程签证单、煤化质检中心基建付款情况登记表、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账、涉及金质威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情况汇总表、济宁市质量评价协会记账凭证、济宁市质量检验协会记账凭证、济宁市特种设备协会记账凭证、济宁市质监局机关记账凭证、济宁市金质技术培训中心记账凭证、济宁市金质设备质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涉案骊威轿车登记资料、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对账单、北京东仁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涉案马自达汽车机动车登记档案、北京中冀凯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北京曲美家具有限公司济宁专卖店出具的情况说明、董某名下尾号6665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北京波蒂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波蒂山庄照片、张西周的电话通讯录、微信照片、会员加盟协议书、波蒂山庄B30-3房款和F区1号房的施工款收据、报价单、北京瓦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业主信息明细表、钟某名下银行卡取款凭证、沈某名下尾号979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3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郑某名下尾号889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董某名下尾号0575银行卡交易明细、张西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波蒂山庄小区装修款的微信截图、波蒂山庄2018年收支情况说明、短信记录、张西周名下尾号1140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董某名下尾号0128账户交易明细以及被告人张西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西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关于被告人张西周收受朱某贿赂160.8万元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朱某、姜某、王某4、李某4、李某5、穆某、吴某2、李某6、巩某、陈某5、续晓宾、吕某、纪某1的证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质华检测试检验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济宁市质监局稽查局关于向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和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派遣兼职特派员的通知、济宁市质监局与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济宁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资料、中质华检公司CMA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中华质检公司2016年和2018年年终分红明细、借条复印件、朱某名下0236账户(卡号0021)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及网银支付凭证、张西周名下尾号2811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朱某名下尾号0060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某7名下尾号1014浦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冯青山名下银行卡开户明细、李某6名下尾号9931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通银行转账凭证,同案犯李若广、纪某2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张西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西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济宁市监察委员会在对张西周立案调查之前,已经掌握张西周收受董某贿赂14.782万元的事实;张西周到案后,主动供述其收受董某和中质华检公司贿赂以及贪污15万元的事实。2019年9月张西周亲属代为退赃277.912万元,由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银行电子回单证实。被告人张西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有证人张某7的证言,立案决定书、济宁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干部基本信息简表、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中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张西周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济宁市质监局关于公布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等证据相佐证。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西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成立。

  被告人张西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西周犯数罪,应予并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西周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可予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西周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西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30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汶上县人民检察院的涉案款277.912万元予以追缴,由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三、继续向被告人张西周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王 灿

审判员 赵方勇

审判员 刘 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婷

书记员 李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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