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编委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的解答
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印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陆续反映一些有关机构编制问题。为便于各地深入理解省“两办”文件精神,统一政策口径,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1.市县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具体落实形式如何把握?
答:根据浙委办发〔2019〕26号文件规定,我省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市县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可以在主管部门挂牌,也可以作为部门直属机构设置。
设区市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为部门直属机构设置时,机构规格若需确定为副局级的,必须在该市局级机构限额内按程序报省委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2.设区市在市级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其派驻市辖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如何管理?
答:对执法层级设在设区市一级的领域,其派驻市辖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市局名义开展执法,日常管理可由区局承担。
市辖区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作为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设置。
3.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如何把握贯彻落实推进基层执法力量整合的要求?
答:中央“两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 号)明确: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和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浙委办发〔2019〕26 号文件要求,生态环境、农业、文化市场执法力量和资源,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基层市场监管所作为县级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统筹协调管理。
4.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中锁定编制有什么要求?
答: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要根据现有执法职责和实际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情况,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力量,锁定编制底数。一是对完全承担执法职责的机构,原则上成建制划转人员编制;二是对部分承担执法职责的机构,要在根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工作量和按照实际从事职责的人员情况,划转人员编制。执法队伍编制锁定后,在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出台前,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
5.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否可以核定政委、指导员职数?
答:各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职数为队长、副队长,不得核定政委、指导员等领导职数。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队伍建设工作。
6.沿海市县渔政执法队伍是否可以独立设置?
答:根据浙委办发〔2019〕26 号文件规定,沿海市县已经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可继续保留相对独立设置,并可继续探索由其集中行使海上综合行政执法,实行海上一支队伍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