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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看热点】一起交通事故,食药监人员为何被追责?原因清楚了…

发布时间:2020-08-27

前 言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其中纪检监察部门对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兴宁区交通运输局、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马山县林圩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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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与食药监管有关系吗?为何被问责?看看这份《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里面就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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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0年3月9日2时许,S211省道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高德街往灵马方向路段,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一辆桂AF0660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上3人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等有关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马山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3月8日20时30分许,陆丰警根据车主磨志通要求,驾驶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前往大化县古河镇沙场拉沙到武鸣区宁武镇。3月9日0时30分许,车辆装沙完毕后,陆丰警驾车沿大化县城、S211省道往武鸣区宁武镇行驶。2时33分许行至S211省道295Km+900m处时,陆丰警听到车辆后部发出“嘭”的声音,接着车辆往左边倾斜,陆丰警随后将车辆停于道路右侧,打了双闪后便下车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左侧轮胎脱落,并且双闪灯不亮,陆丰警回到驾驶室反复按压双闪灯按键,但双闪灯还是未亮,只有车辆前灯微亮。2时34分45秒,黄开海驾驶桂NB0581号大货车从对向行驶至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前并停车,在开启双闪灯后,黄开海下车清理路面上的杂物,陆丰警持手电筒在桂NB0581号大货车车后方10米左右用手电筒灯光提醒过往车辆。2时35分15秒,桂NB0581号大货车起步缓慢通过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旁,2时35分29秒,黄车车头刚驶过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尾部时,谢大坚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谢显涛、谢显豪,沿S211省道从马山县周鹿镇方向往武鸣区灵马镇方向行驶至此,在行驶过程中追尾碰撞到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的尾部,造成谢大坚、谢显涛、谢显豪3人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3月9日2时35分,马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陆丰警报警后,立即指派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警。马山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黄新文、教导员李俊、副大队长潘育念和事故处理民警黄河浪等立即赶赴现场。
2时40分许,马山县林圩镇卫生院接到120转警于3时许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在现场检查确认摩托车上3人已死亡后撤离。
3时20分许,马山县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处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将现场情况向马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南宁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孙哨率事故处理大队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指挥协调现场勘查,马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马山县公安局局长姚启生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指挥协调。事故现场于7时许处置完毕,道路恢复交通。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
1.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为林海雅马哈,车辆未登记注册,未购买保险,经查,该车实际所有人为谢大坚。
2.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越货运公司),登记地址为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副楼605房,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0年5月止,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身颜色为红色,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投保金额200万,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核定载质量16070kg,实载72300kg,超载350%。该车于2015年5月18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450100014239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核发机关为南宁市兴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经查,该车实际所有人为磨志通,磨志通与翔越货运公司签署有《车辆管理合同》。《车辆管理合同》约定,翔越货运公司对该车的管理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翔越货运公司与磨志通、翔越货运公司与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之间均不存在劳务、雇用和帮工关系;磨志通单独享有车辆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事故现场车辆照片和车辆登记注册及年检车辆照片等信息比对,事故发生时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加高了车厢护板。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的基本情况。
1.谢大坚,男,20岁,汉族,广西马山县人,事发时驾驶二轮摩托车,无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2020年3月8日23时30分左右,谢大坚、谢显涛、谢显豪等人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禁止聚餐的要求,在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巴连屯谢大勇家饮酒后,相约前往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高圩街名为“007”正宗柳州螺蛳粉店聚众饮酒,直至9日2时左右离开。
2.陆丰警,男,33岁,壮族,广西武鸣人,事发时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6月11日,准驾车型为B2类,有效期至2028年6月11日。2013年7月1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证号为450122198709302035,从业资格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23日,核发机关为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经查,2018年8月左右,磨志通雇用陆丰警担任桂A39766货车(该车挂靠在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为5000—6000元/月。2019年初,磨志通将桂A39766货车变卖后,便让陆丰警担任桂AF0660货车的驾驶员,直至事故发生。
2019年4月,翔越货运公司将陆丰警备案为公司驾驶员,但翔越货运公司未按规定对陆丰警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211省道295Km+900m处(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高德街往灵马方向路段),地理坐标为东经107°57′33″,北纬23°29′22″。道路呈北南走向,南往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方向,北往马山县周鹿镇方向,水泥路面,路宽600cm,道路中间划有白色中心虚线分道线,中心虚线两侧道路宽度均为290cm,道路东西两侧无路肩,路外东侧为农田,西侧为居民房,现场道路平直,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好。
经查,该道路原为X913县道,事故发生路段为马山县周鹿镇高德村至那列村段,该段道路技术等级为四级公路,设计时速为20公里/时,2017年改为S211省道,但道路技术等级未改变。
(四)事故单位情况。
翔越货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注册地址为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15—1号1栋101,实际地址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为傅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697643961T,营业期限为长期。2017年11月5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1月4日,发证机关为南宁市兴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集装箱、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共有6名成员:组长傅亿(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组长颜智东(安全科长)协助经理管理;成员黄海任(安全主管)、廖冬友(安全主管)、周鑫(专职安全员)、邓倩青(保险科长)。目前,公司名下注册登记有215辆车,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25辆,重型仓栅式货车65辆,重型普通货车2辆,重型厢式货车13辆,重型自卸货车97辆,挂车22辆,备案登记驾驶员176名。公司对每台挂靠车辆收取2400元/年服务费。
经查,翔越货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8年10月前公司的股东为南宁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占股90%)和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占股10%)。2018年巴马瑶族自治县“9·26”事故发生后,南宁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将全部股份(90%)以2700万元出让给自然人孟松。
翔越货运公司与傅亿签有《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翔越货运公司采用一年一聘的方式聘用傅亿为法人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孟松和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在巴马瑶族自治县“9·26”事故中,傅亿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翔越货运公司从未组织过挂靠车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有关情况。
1.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乙醇含量鉴定情况。
经检验,陆丰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2.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乙醇含量鉴定情况。
经检验,谢大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3mg/100ml。
3.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性能鉴定情况。
经广东中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桂AF0660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效能、行驶系效能、照明信号装置、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
4.二轮摩托车检验情况。
经广东中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无法检测,前照明信号装置在事故被撞破裂损坏,行驶速度约为64.3Km/h~66.7Km/h。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1.谢大坚,男,20岁,汉族,广西马山县人,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无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谢显涛,男,22岁,汉族,广西马山县人,二轮摩托车上乘员,在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3.谢显豪,男,16岁,汉族,广西马山县人,南宁市武鸣区职业技术学校电子商务1913班学生,二轮摩托车上乘员,在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谢大坚无机动车驾驶证,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途经村庄路段超速行驶,追尾碰撞因故障停于道路右侧的桂AF0660号重型自卸货车。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谢大坚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经检测,谢大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3mg/100ml,属醉驾;经鉴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4.3Km/h~66.7Km/h,高于事故路段限速(设计时速为20公里/时),超过限定车速约221%至233%。
二是桂AF0660号重型自卸货车因系陈旧性故障后照明装置不能点亮,车厢尾部未贴有反光标识,后防护装置上的反光标识已老化破损,夜间不能完整体现车辆轮廓,且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导致其它车辆无法观察到其占道停车情况。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翔越货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是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常年存在超载、车辆后照明装置不能点亮,且在2019年11月发生事故后于2020年2月恢复运营时,事故车辆反光标示已破损未进行及时修复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下同)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严,对所管辖的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不到位,对翔越货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问题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翔越货运公司部分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等安全生产隐患行为失察。
3.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局履行指导和督促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翔越货运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流于形式问题失察。
4.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的过境货车超载、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醉酒驾车等行为查处不力。
5.马山县林圩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辖区内的餐饮行业存在违规聚餐问题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谢大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处理人员(1人)。
陆丰警,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4月30日已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合计)2550元和驾驶证扣6分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3人)。
1.傅亿,男,翔越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颜智东,男,翔越货运公司安全科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科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翔越货运公司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黄海任,男,翔越货运公司安全主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常年超载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翔越货运公司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6人)。
1.建议给予政务处分的人员(1人)。
廖创伟,男,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所管辖的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翔越货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问题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翔越货运公司部分车辆常年存在超载等安全生产隐患行为失察。廖创伟对此应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兴宁区监委给予廖创伟政务警告处分。
2.建议给予诫勉的人员(1人)。
曾贻锦,男,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职工,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任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在此期间,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曾贻锦对此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宁市纪委监委相关派驻机构对曾贻锦予以诫勉。
3.建议给予书面检查的人员(4人)。
(1)陆仁斌,男,兴宁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履行指导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开展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的行为失察。陆仁斌对此应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兴宁区监委责令陆仁斌作出书面检查。
(2)黄绍俊,男,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中队民警,履行道路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的道路执法巡查不力,对辖区内的醉酒驾车、过境货车超限超载以及车身后部反光标志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行为查处不力。黄绍俊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马山县监委责令黄绍俊作出书面检查。
(3)黄韦榕,男,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履行道路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醉酒驾车、过境货车超限超载以及车身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行为查处不力。黄韦榕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马山县监委责令黄韦榕作出书面检查。
(4)韦华群,男,马山县林圩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负责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辖区内的餐饮行业存在违规聚餐行为监督检查不严。韦华群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建议由马山县监委责令韦华群作出书面检查。
(五)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翔越货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建议。
1.建议责成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针对此次事故向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局针对此次事故向兴宁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马山县公安局针对此次事故向马山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马山县林圩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针对此次事故向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和有关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不严,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南宁市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做好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兴宁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车辆超载超限、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管理,提升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排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问题。要强化诚信约束,对普通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
(二)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马山县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要对农村地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进行研判,科学调整重点区域、重点道路的执勤警力部署,加大缉查布控等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应用,有效查处超速、违规停车和违反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严管严查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重点车辆,切实净化道路通行环境,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三)有关部门要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紧密结合岗位职责,科学研判疫情形势,准确把握疫情变化,不断完善防治举措,坚持以科学的方法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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