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优质粮食工程”相关的仪器采购如火如荼地开展,给科学仪器厂商与渠道商带来了大量商机。在市场一片火热的情形下,甘肃省财政厅近日公布了两则对甘肃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的处理决定。小编摘录信息如下,希望广大仪器企业警钟长鸣!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第三批)”(项目编号:1259-19351)第一包、第三包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监督检查事项
我机关收到对“甘肃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第三批)”[项目编号:1259-19351]第一包、第三包中标结果的信访举报,举报事项为:第一包、第三包中标供应商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生产厂商为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PLM-S实验磨粉机、PFB-8醒发箱、PDM-N200针式和面机、PDF-100面团成型机、POV-5烤箱均不具有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出具的验证报告或评审意见,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相关规定,我机关依法对该项目的采购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
(一)、基本事实
2019年9月23日,代理机构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19年10月17日,该项目开标,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加第一包、第三包投标并中标。该项目第一包采购金额为472万元,第三包采购金额为688.5万元。
(二)、举报事项
经核查,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包投标文件中提供了“PLM-S实验磨粉机测试评审报告”,显示的出具单位为“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第三包投标文件中提供了“PDM针式和面机、PDF面团成型机、PFB醒发箱、POV烤炉等烘焙设备测评评审报告”,显示的出具单位为“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就举报涉及有关测试评审报告的真伪问题,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19年10月22日向采购人甘肃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复函称:
“……一、我单位于2007年被国家粮食局确定为‘安徽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2014年被国家粮食局批准认定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安徽质检中心)’,询证函中的‘安徽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不知是何单位。二、我单位从未对函中提到的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进行过测试评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于2020年1月17日向采购人出具的复函称:
“……我中心未委托安徽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组织测试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PLM-S型实验磨粉机、PDM针式和面机、PDF面团成型机、PFB醒发箱以及POV烤炉……”。2020年4月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向我机关复函称:“……我中心未出具来函所附的测试评审报告……”。
据此我机关认定,第一包、第三包中标供应商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举报人的举报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三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第一包、第三包的采购活动。
2、对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58025元的罚款,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5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第二批)”(项目编号:GZ190960-GSSLSZ01(Z))第二包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监督检查事项
我机关收到对“甘肃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第二批)”[项目编号:GZ190960-GSSLSZ01(Z)]第二包中标结果的信访举报。举报人认为:1、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配置1.2L容重检测单元与招标参数要求不符;2、中标供应商提供伪造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中标供应商提供其他公司“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声称是生产厂家的,涉嫌虚假应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相关规定,我机关依法对该项目的采购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
(一)、基本事实
2019年9月23日,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19年10月15日,该项目开标,甘肃盛世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第二包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1064.29万元。该项目第二包采购金额为2059万元。2020年1月7日,采购人甘肃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与甘肃盛世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甘肃盛世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供应了部分货物。
(二)、举报事项
(1)举报事项1、举报事项3
就举报所涉技术参数,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专家经论证认为:“……关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配置1.2L容重检测单元与招标参数要求不符问题: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容重检测单元符合招标文件第二包第一部分‘技术指标’第23条的‘GB/T24895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关于中标供应商提供其他公司的‘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声称是生产厂家的,涉嫌虚假应标问题:中标供应商针对Infratec近红外分析仪未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甘肃盛世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其他公司“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声称是生产厂家的、涉嫌虚假应标的情形。故我机关认定举报事项1、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1、3不成立。
(2)举报事项2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甘肃盛世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发证单位为中检卓越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证书注册号为50819E10059R0H、持证单位为福斯分析仪器(苏州)有限公司、颁证日期为2018年10月9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8日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0年4月3日,中检卓越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向我机关出具的答复函称:
“……1、经查证我司于2019年发放过:注册证书号为0819E10059ROS、企业名称为杭州绿博仪器有限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我司所有认证证书均可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如通过上述平台无法查询到,则不是我司发放的认证证书;3、我司工商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认监委批准书颁发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则证书有效期均从2019年3月起始,从未发放过2018年的认证证书……”,
故中标供应商甘肃盛世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另中标供应商甘肃盛世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据此我机关认定,举报人的举报事项2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本项目第二包采购活动违法。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部分履行,恢复原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本项目第二包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甘肃盛世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02950元的罚款,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