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件。此次典型案件来自于全省综合执法稽查战线正在开展的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案例一: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计量不准确案
案例二:娄底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无资质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2021年5月,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经对娄底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调查核实,该中心资质认定证书于2016年1月份到期未年审而失效,该中心在2019年至2020年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期间,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出具了5次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该案处罚款1.5万元。
案例三:张家界市永定区南站大米厂生产销售的大米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相符案
张家界市永定区南站大米厂生产的98袋标注净含量25kg/袋及200袋标注净含量15kg/袋的大米经抽样检测,其标注净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相符。该案涉案货值20714元,罚款10357元。
案例四:益阳市夏老倌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案
益阳市夏老倌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80件“夏老倌”福万家米在外包装上标注净含量5公斤,经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所抽检,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该案涉案货值1840元,罚款3680元。
案例五:邵东县盛丰米行销售定量包装大米平均实际含量少于其标注净含量案
邵东县盛丰米行销售的定量包装大米平均实际含量少于其标注净含量,该案涉案货值3410元,罚款5000元。
案例六:邵东县宋家塘兄弟粮行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大米案
邵东县宋家塘兄弟粮行销售的定量包装大米平均实际含量少于其标注净含量,该案涉案货值2500元,罚款6000元。
案例七:新宁县肖鑫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大米案
新宁县肖鑫销售的30袋“福田”仙桃香米标注净含量25KG/袋,称重实际重量为23.05KG/袋。该案罚款5000元。
案例八:新宁县唐小化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大米案
新宁县唐小化销售的82袋“农粘一号”大米包装标注净含量25KG/袋,称重实际重量为23.94KG/袋。该案罚款5000元。
案例九:新宁县杨飞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大米案
新宁县杨飞销售的10袋“荆楚天天旺”大米经称重检验,包装标注净含量25KG/袋,称重实际重量为23.45KG/袋。该案罚款3200元。
案例十:新宁县蒋海明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大米案
新宁县蒋海明销售的5袋“蓉峰”牌天然香米标注净含量25KG/袋,称重实际重量为23.899KG/袋。该案罚款3000元。
案例十一:东安县周利华使用的电子台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其实验室内的电子天平未进行检定或校准案
东安县周利华所经营的东安县周记大米厂正在使用的1台电子秤未按照规定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另一台电子天平未进行检定或校准。该案罚款2000元。
案例十二:蓝山县舜百姓商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日久香虾稻米、日久香虾稻米)净含量不合格案
蓝山县舜百姓商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日久香虾稻米、日久香虾稻米)净含量不合格。该案涉案货值14100元,罚款1.5万元。
案例十三:蓝山县廉诚贸易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贸易结算案
蓝山县廉诚贸易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该案涉案货值17172.52元,罚款2万元。
案例十四:湖南舜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舜蓝原味米)净含量不合格案
湖南舜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舜蓝原味米)净含量不合格,该案涉案货值4725元,罚款8000元。
案例十五:蓝山县旺客隆购物广场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及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永和仙桃米)净含量不合格案
蓝山县旺客隆购物广场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同时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永和仙桃米)净含量不合格。该案涉案货值5010元,罚款14000元。
案例十六:蓝山县楠市蚂蚁鲜生便利店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及销售定量包装商品(顶级国泰软香米、昊晨牌面粉)净含量不合格案
蓝山县楠市蚂蚁鲜生便利店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同时销售定量包装商品(顶级国泰软香米、昊晨牌面粉)净含量不合格。该案涉案货值1980元,罚款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