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市场上存在部分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标识,如速冻散装火锅料、散装即食的酱腌菜、散装的卤味、大米等。
市场上存在部分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全,如没有生产日期、没有联系方式、或仅标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标识有误,如按到货日期标示或未如实标示。
直接用合格证粘贴的形式,存在部分信息不全或者和实际产品不匹配等问题。
1)食品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