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检查简称飞检,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在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利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并且在检查中发现了各种不同的问题,严重的被勒令停产整改。下面就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中常见的问题作一汇总,希望对食品生产企业起到警示和借鉴的作用。
未能提供投料记录、未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生产投料记录信息不全,未记录投料的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投料记录未标注计量单位,只标注数字,成品称量记录未标注计量单位;某原材料台账记录中出库日期及数量与相应投配料记录不对应;某产品工艺改进后,工艺文件未能及时更新,未将生产中漂洗环节设为关键控制点;某产品未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烘烤时间为3小时的要求;烘干工序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烘干时间为20min—30min,生产记录中记录的烘干时间为80min—90min;缓冲间灭菌设施不足,灌装车间与外包车间、调配车间、吹瓶间未实现有效隔离;原料拆包间未做有效缓冲和密闭,拆包环节卫生防护措施不当;生产车间“三防”欠完善,某车间门损坏,无法密闭,门窗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的纱网或有损毁;成品包装车间更衣室洗手设施部分损坏,无干手、消毒设备。仪器未检定,检验室无洗手更衣设施,缺评茶盘、审评杯碗等审评设备;部分更衣室中的工作鞋靴消毒设施为小尺寸、可移动的白色塑料框,无法保证清洗消毒效果;某车间干手设施及紫外灯不能正常使用或洗手设施损坏;烘干车间干燥生产设备处墙面发黑,包装车间地面不平整;未提供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及除虫灭害记录;某些车间窗台闭合不严密,存在积水、渗水、积尘及墙皮脱落问题;一楼拆包间与蒸煮间直接连通,三楼调味茶车间存在杂物间,无上锁封闭管理;部分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和容器未及时清洁消毒;未能提供针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的卫生监控制度及记录;内包间消防门未加贴封条,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的风险;生产车间入口员工更衣柜内放有杂物,未见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和要求;更衣室人员消毒设施设置不合理,自动烘干机在车间入口的相反方向,现场未见手部消毒池;消毒用酒精桶上无任何标识信息和警示措施,堆放于内包车间门口;非生产期间,生产区设备积累残留加工原料、粉尘,未进行清洁处理;未能提供内包材料使用紫外等方法开展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处理相关要求,也未能提供相关消毒记录;
产品的原始检验记录,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次信息;
检验原始记录不完整、检验报告项目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要求;
企业出厂检验中水分盐分及微生物计算原始记录不全,未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要求;
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中的微生物(菌落总数)记录不规范,缺检验复核人员的签字;
有的企业不具有多聚果糖检验能力,出厂检验报告中也未见多聚果糖检验内容,但在产品中添加了多聚果糖;
无菌室未设置空气消毒装置或采取其他有效空气消毒措施;
企业检验室使用的菌落总数检测试剂为琼脂(单一成分);
抽查的企业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批号均与成品入库记录批号不一致;
检验室未建立对微生物检测用的商品培养基(菌落总数平板计算培养基PCA,大肠菌群平板计数培养基VRBA)进行符合性验收;
未对6月23日已变更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09.6)进行方法验证;
某产品的检验原始记录,未能提供水分、氯化钠的平行样检验记录;
某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中,理化原始记录未记录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信息;
微生物商业无菌记录中未按GB 4789.26标准要求进行感官过程检验的记录;
没有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计划、公告和召回食品处置记录;某些批次的不合格品有不合格品处置记录,但没有生产记录;未提供某抽样产品不合格召回相关记录或召回记录不全;未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缺乏处理客户投诉的相关记录。未能提供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成品库顶棚局部区域及南墙玻璃窗不能有效防止阳光直射;产品出厂销售没有记录产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销售日期等基本信息;原辅料领用出库记录的数量与进货验收记录不符(出库数量大于进货数量);原料仓库、半成品仓库、成品仓库未划定不合格品存放区域或合格品区及不合格品区域划分不明显;仓库各功能区未明确标识,库存原辅料标签未进行名称、规格、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标识;原辅料未按规定分区、分类存放,未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某原料的采购记录中缺少生产企业名称,无法实现有效追溯。部分原材料有供方的资质复印件,但无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某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满保质期后六个月。提供的部分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或未提供;
以上就是食品生产企业飞检过程中厂房设施及设备方面的汇总,他山之石,大家可以对照自查。
延伸阅读
所谓"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那么,对于食品企业,现场检查具体查的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1)厂区内的道路一般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正常天气下不得有扬尘和积水等现象;(2)生产车间地面应当无积水、无蛛网积灰、无破损等;需要经常冲洗的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其最低处应设在排水沟或者地漏的位置;(3)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1)应重点查看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者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查看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 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2)不得有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垃圾应定期清理,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不得有苍蝇、老鼠等;垃圾一般应存放在垃圾房或者垃圾桶内,不得露天堆放;(3)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检查卫生间是否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影响。4.检查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并能正常使用检查企业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查看是否有洗手设施、干手、消毒设施,并能正常使用。(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设施,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2)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线灯,检查是否及时更换,如果灯管发黑应当更换;紫外线灯能否打开正常使用);(3)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有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并遵照执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5.查看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相应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1)检查通风情况,是否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2)检查是否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是否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是否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4)检查厂房内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5)检查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6)是否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是否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6.查看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存放情况,是否有使用记录(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放在一起;领用要有专门记录。(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7.查看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是否正常使用,并有检查记录(1)查看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到位;设备是否及时清理;设备安装处是否有明显标示;装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2)检查是否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3)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有相应的记录;(4)防鼠、防蝇、防虫工作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影响食品安全。1.抽查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看索证索票情况分别抽查1-2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看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查验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查验相关检验记录。一般可参考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该项是否符合:(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加剂生产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商信息一致,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3)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批检、型检等,批检必须一一对应,型检频次和要求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实施;(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用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5)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7)从超市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2.查看原料辅料的查验记录,名称批次等信息是否与现场抽查的原辅料符合(2)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即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3.对抽查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阅相对应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对抽查的品种,检查是否建立和保存了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3)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辅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查看自查记录,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处置。2.生产现场抽查1-3种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对照检查现场抽查的品种:(1)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2)是否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2)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4.查看原料仓库、车间等区域,是否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1)原料仓库、生产车间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3)抽查的投料记录中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抽查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对照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抽检产品,进一步验证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查看使用的原料,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卫计委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应当先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7.查看原料仓库、记录、配料表等,不得有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以及药品原料仓库、车间等场所,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以及产品配料表中不得有药品和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8.检查记录中生产工艺流程和参数,以及车间和仓库中的成品(2)抽查企业生产记录,查看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工艺流程一致。(1)检查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无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检查“车间洁净度控制”);(2)查看是否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生产的成品是否每批次都有关键控制点记录(抽查1-3批次);关键控制点的记录是否项目齐全、完整,与实际相符。10.查看生产过程是否有交叉污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查看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下列情况:(1)工人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2)原辅料、成品等不得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3)低清洁区的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等进入高清洁区;(4)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等进入生产车间;(5)未经过内包装的成品不得出生产车间。11.查看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情况(1)查看原料进入车间前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进入生产车间;除外包装车间外,其他车间内是否有未经脱包的原料,原料表面外包是否有污物(有内包材的原料原则是需要去除外包材;没有内包材的原料需清洁表面后进入车间);(2)查看半成品存放区域,是否会受到污染,是否有标识;查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有专门区域分别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12.查看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开启,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根据生产要求查看生产现场:(1)是否有必备的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记录;(2)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温湿度显示;(3)现场温湿度是否达到要求。在包装线上和成品仓库中抽查1-3种成品,检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应与生产记录一致。15.查看工作衣帽及口罩是否按规定穿戴、是否按规定洗手消毒;查看生产车间内是否有与生产不相关物品现场查看:(1)工作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4)生产车间内不能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1.查阅许可要求和产品标准,查看检验设备和试剂是否齐全(1)检验室应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检验项目:①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电子天平(0.1g);②出厂检验项目水分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分析天平(0.1mg)、干燥箱或卡尔费休滴定液;③出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微生物培养箱、灭菌锅、生物显微镜、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出厂检验设备应按期检定或校准,一般情况下,天平、压力锅(压力表)应具备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干燥箱、培养箱应具备合格校准证书,生物显微镜无需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为一年(压力表为半年);( 部分无法直接校验压力的进口压力表也可通过校验温度换算压力来等效校验);(3)检验试剂均应在有效期内,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专人保管,检验试剂的消耗量应与使用记录相匹配。(1)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从生产或销售记录中随机抽查1-3批次成品,查看检验报告原件。3.实施产品自检的,随机抽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查看其项目是否符合规定(1)检验室中应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一般要有原辅材料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出厂检验方法标准;(2)成品须逐批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项目应满足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许可审查细则要求。4.实施产品自检的,抽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原始数据记录抽查1-3批次成品检查(对自检的企业适用):(1)出厂检验报告应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应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3)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4)出厂检验报告一般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基本信息。5.随机抽查1-3批次成品的留样及记录,检查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1)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企业留样产品的包装、规格等应与出厂销售的产品相一致(直接入口食品),留样产品的批号应与实际生产相符;(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3)一般情况下,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原辅料存放应离墙、离地(离墙,通常是否离开墙面10cm以上;离地,应堆放在垫仓板上),是否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2)库房内存放的原辅料应按品种分类贮存,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导致污染的物品;(3)原辅料仓库应整洁,地面墙面应平滑无裂缝、无积尘、积水、无霉变;(4)原辅料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6)原料库内不得存放过期原料,即原料过期或变质应及时清理;(7)原料库内不得存放成品或半成品,尤指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有明显标示;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2)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处理不合格品,是否记录处理情况;(3)不合格品应放在指定区域,明显标示,及时处理。4.抽查相关制度和记录,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1)是否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是否有记录;(1)有存贮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即有温度要求的,应安装空调等装置;有湿度要求的,应具备除湿装置;(2)各类冷库应能根据产品的要求达到贮存规定的温度,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装有温度自动控制器。所有温湿度控制应定期检查和记录。抽查1-3个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销售记录;验证销售记录的真实、完整,同批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信息要与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入库记录、出库记录相符,购货者名称要与销售发票、发货单名称一致。抽查1-3个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检查销售记录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对有不安全食品销售情况的企业,应当实施召回,应当有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有召回计划、公告等记录,包含有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产品的召回记录(含产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对有召回食品的企业,召回食品应当有处置记录,可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要相符。查阅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1)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要相符;(2)禁止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有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命,明确有资质的检验人员。3.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抽查相关人员聘用档案(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记录检查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抽查1-3名现场人员健康证:(1)应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2)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他企业合理缺项),检查企业是否根据预案进行报告、召回、处置等,检查相关记录;是否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抽查1-3批次产品原料及工艺:(1)原料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2)工艺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抽查1-3批次产品配方,同许可批次配方核对:(1)实际配方应当同许可申报配方相符;(2)变更配方按规定报告。(1)根据《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要求标示;(2)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3)单一品种应按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4)应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并标示使用方法;(6)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7)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注明“零售”字样,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含量。(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1)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2)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4)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5)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6)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持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7)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8)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9)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10)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11)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3)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2)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3)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4)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2)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4)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6)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7)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8)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0)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11)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2)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2)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3)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4)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5)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6)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