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本文仅为个人观点分析,各位同仁可以有自己的理解;
2、不要用某某大牌实验室就是用的是劳务派遣人员做实验并且签名来做反驳的理由。
问 题
在我国,有的实验室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担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能当实验室的检测员吗?可以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可以在报告上签字吗?
CNAS-CI01的解释
CNAS-CI02:2015(ISO17020),有进一步解释:
“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
但还是没有进一步解释“雇有”和“签订合同”的具体形式,这是因为各经济体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解释和行政要求。
根据劳动法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劳务派遣”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被许多企事业单位广泛采用。
那么,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担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检测员呢?
2015版《劳动合法》第六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法规定的: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结 论
技术负责人、检测员是实验室的关键岗位。再强调一遍,是关键岗位!!
因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不能满足担任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职位,也不可以担任检测人员,更不能在原始记录和报告上签字。
附:总局相关问题答复
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仅在我单位执业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证书/报告上签字?
我单位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检定校准;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
时间: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