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进行了比对。以下将比对结果进行了概述。
1、与上位法《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新增备案活动要求,包括备案的经营范围;
2、新增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
3、新增了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新增“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许可或备案要求;
5、新增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
1、新增“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2、修订食品经营项目类别:①将食品经营项目归纳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大类;②在餐饮服务类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并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③单独设立食品经营管理类,并明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3、申请经营许可的条件中新增对“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强调;
4、简化申请材料及受理流程;
5、新增简单食品制售行为的审查要求;
6、新增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7、原《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涉及的“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在新《办法》中调整为报告事项。
1、压减现场核查时限、许可证颁发时限、许可总时限;
2、新增现场核查需整改的相关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证应载明的事项中删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签发人”;
2、新增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信息公示要求。
1、新增多个必须报告事项;
2、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时间由“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调整为“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
3、新增未现场核查的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4、新增不予受理时申请人的权利;
5、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办的受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新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主体资质、办理、备案信息公示、信息更新及备案编号要求。
新增食品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公开途径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实施联合惩戒的要求。
1、新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的情形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新增未履行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
3、新增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经营者未履行规定的处罚;
4、删除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规定;
5、新增“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参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实施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