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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看答复】答复 | 农业农村部回复:红糖是食用农产品

发布时间: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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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您好,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信息查询系统:http://www.anluyun.com)将黄岩红糖、义乌红糖纳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红糖明显不符合农产品的定义,所以不是农产品,而是食品,所以两者自相矛盾!请问这是什么情况?

回复
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包括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通常情况下,红糖是对糖料植物进行清洗、切割、压榨、澄清、煮炼等初级加工处理,为食用农产品。
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黄岩红糖、义乌红糖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特定地域、特定生产方式、特定人文历史和特定产品品质的“四特”要求,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且黄岩红糖、义乌红糖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都明确了采用的是机械榨汁与传统锅灶煎熬相结合的加工方法,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附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目录”中有关糖料产品的规定。两个产品分别于2012年、2016年获得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而且在公示阶段也未收到异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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