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建立了一套涵盖16个食品类别的食品分类系统。它是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时的定位工具。下文旨在指导使用者科学合理应用该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特点划分食物类别,主要以食品原料为基础,结合加工工艺进行划分,同时以食品行业分类标准或食品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参考。
本分类系统包含了最大可能完整的食物类别,包括那些不允许使用添加剂的食物品种。考虑到今后食品中添加剂使用的管理,某些目前我国尚不普遍食用的食物品种,参照GSFA《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也被列入本系统。
食品分类采用分级系统,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个大类时,则允许其可应用于该大类下的所有亚类(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样,允许一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个亚类时,也就意味其次亚类食品亦可使用。
本食品分类系统作为食品添加剂在使用中的定位方法,仅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分类易混淆问题举例
1. 与其他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混淆
2. 与SC分类系统的混淆
食品生产许可将食品分为31大类,两个分类系统只有部分类别相同。现举例说明: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肉松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7.01)、肉干类(食品分类号为 08.03.07.02)、肉脯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7.03)这3类归属于熟肉干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7),与酱卤肉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1)是并列的关系;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将肉制品分为5个申证单元,其中酱卤肉制品的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这3类食品和酱卤肉制品是从属关系。在GB 2760-2014标准中,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是可以使用在酱卤肉制品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1)中,不可以使用在熟肉干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7)中。因此,在判定这3类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时应考虑周全。
在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中,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食品分类号为12.0)中的料酒及其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是料酒的SC申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可能企业会按照GB 2760-2014中液态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来使用添加剂,或者机构在判定时也可能考虑不周。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面包属于焙烤食品中的面包类(食品分类号为07.01),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为07.02),且面包与糕点虽同属焙烤食品,两者为并列关系;而按照生产许可分类系统,面包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
使用注意事项
1. 充分结合产品原料、工艺以及执行标准等综合判定
食品分类时,可借鉴一些产品标准。收集方式可搜索关键词,如分类、术语、通则等查阅。如GB/T 36193-2018(水产品加工术语)、GB/T 20903-2007(调味品分类)、GB/T 30645-2014(糕点分类)等。分类不能仅仅以产品名称来定义分裂,需综合原料、工艺等。如产品名称标称为豆腐干,但产品配料中为大豆蛋白,该产品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应归为非发酵豆制品下的新型豆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4.04.01.05);如某牛肉制品,生产工艺中涉及烤制(或油炸)工艺,虽产品名称为风干牛肉,但工艺与肉干(GB/T 23969-2009)工艺有所差异,可归为熏、烧、烤(或油炸)肉制品类等;如粽子,食品分类系统中“07.02.01中式糕点(月饼除外)”涵盖了水蒸类糕点,根据生产产品原料、加工工艺等特点可以归类为水蒸类糕点的,可以按照GB 2760-2014中中式糕点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但速冻粽子结合其生产工艺特点却归为冷冻米面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6.08)。
2. 绿色食品使用添加剂规定
3. 餐饮食品使用添加剂规定
4. 保健食品使用添加剂规定
5.其他可能的问题
总结与体会
食品分类一直都是食品标准使用中的难点,并且各分类系统只适用于相应的食品标准。日常工作中一定不能与其他标准、SC等分类混淆,认真理解掌握GB 2760-2014中的食品分类系统,并参照配套实施指南中详细的食品分类说明,充分结合原辅料、工艺、执行标准等,科学合理进行分类。另外,还要注意收集来自各部门的复函、回复等,并要注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可能增加使用范围的卫健委通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