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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篇

【悟空看标准】卫健委发文:食品企业标准,不审查不公示,自我声明公开即备案

发布时间:2024-02-05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1

食品企业标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

该通知通篇都使用“食品企业标准”而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上《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再次明确食品企业标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通知再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不是行政许可,而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3

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公示环节和审查要求

通知要求,要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大大缩短了备案程序和时间,减轻企业负担。

4

食品企业标准在平台公开即备案

通知要求,食品企业要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或由卫生行政部门从备案平台统一上传至上述“服务平台”公开。并且要求各地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系统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因此,今后食品企业标准凡是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5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备案后管理

优化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企业作为标准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通知要求,对于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

6

鼓励企业促进标准提质增效

通知鼓励企业通过一定管理方式提升标准制定和应用的水平。制定实用、创新、高质量的标准。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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