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情节严重情况的处罚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请问如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情况,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吊销许可证还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并处吊销许可证?我和我们当地司法局的专家(司法局专家认为只吊销不罚款)在这一方面上未达成一致,请总局的领导予以指导,谢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124、125条关于“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均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先责改,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可以和司法专家一起看看《药品管理法》对照理解。
之前答复
认定为“情节严重”导致改变了处罚种类的法律适用问题
问:
尊敬的总局领导: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