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重磅发布,并将于2025年02月08日实施。GB 2760-2024 与 GB 2760-2014相比,纳入了自GB 2760-2014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公告形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根据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或使用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用香料的使用,修订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根据目前食品工业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修改了食品类别等。现将标准主要变化内容进行整理,供广大食品从业者参考。增加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
纳入了自GB 2760-2014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增补的海藻酸钙、β-淀粉酶、皂树皮提取物、聚天冬氨酸钾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及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茶多酚、可溶性大豆多糖等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截止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
公告包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号公告、2016年8号公告、2016年9号公告、2016年14号公告、2017年1号公告、2017年3号公告、2017年8号公告、2017年10号公告、2017年13号公告、2018年2号公告、2018年8号公告、2019年2号公告、2019年4号公告、2019年6号公告、2020年4号公告、2020年6号公告、2020年8号公告、2020年9号公告、2021年2号公告、2021年5号公告、2021年6号公告、2021年9号公告、2022年1号公告、2022年2号公告、2022年5号公告、2023年1号公告、2023年3号公告、2023年5号公告。
1、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将营养强化剂也包含在内。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2、将原标准中 2.5“国际编码系统(INS)”和 2.6“中国编码系统(CNS)”合并为 2.5“食品添加剂编码”,并修改其定义描述。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的编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系统(INS)和中国编码系统(CNS)。3、将原标准4“食品分类系统”中“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内容在附录A中A.3体现。。A.3 表A.1列出的食品添加剂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使用。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下级食品类别中与上级食品类别中对于同一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守下级食品类别的规定。4、正文增加了8“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和9“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1、附录A中A.4对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明确了是具有数值型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且仅限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A.4 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且具有数值型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仅限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2、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名称、INS号、CNS号。★修改苯甲酸及其钠盐的中文名称为:苯甲酸及其钠盐(包括苯甲酸;苯甲酸钠);★修改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中文名称为: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修改了爱德万甜的英文名称为:advantame(N-[N-[3-(3-hydroxy-4-methoxyphenyl)propyl]-L-α-aspartyl]-L-phenylalanine 1-methyl ester)。3、修改了附录 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査询方式,将原表A.2“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合并入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将原表A.3“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的内容在表 A.1和 A.2中体现。4、删除了附录A中所列食品添加剂的消泡剂功能。消泡剂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一种功能,在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表C.2“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中进行规定。★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防腐剂、食醋中冰乙酸、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的使用规定;★增加了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等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添加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的食品应标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含苯丙氨酸)或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若食品类别中同时允许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当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的最大使用量。添加安赛蜜的食品,若食品类别中同时允许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当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添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食品应标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若食品类别中同时允许使用阿斯巴甜或安赛蜜,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完善了饮料类别中液体饮料与相应的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应关系。天然苋菜红在14.02.03果蔬汁(浆)类饮料中最大使用量为0.25g/kg,备注:以即饮状态计,相应的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修订了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的使用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规定的变化
★将原标准中“其他类”的部分食品类别重新进行了归类,并调整了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1、明确了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要求。B.1.4 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发挥其他用途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B.1.6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的规定。3、明确了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B.1.7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进行标示。B.1.8 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5、修改了部分食品用香料的规定、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编号。★删除了枯茗油等6个香料品种(其中枯茗油、葫芦巴已为香辛料,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已为普通食品,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行业已不再使用)。★修改和/或增加了柚苷(柚皮甙提取物)等香料的中英文名称、FEMA编号、编码等。关于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修改内容
★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删除了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2、修订了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将过氧化氢从表C.1“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放入表C.2“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并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使用规定。★将食用单宁和固化单宁合并为单宁(包括食用单宁,固化单宁),并将其使用规定进行了整合。★表C.2“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中将6号轻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剂)修改为“植物油抽提溶剂”;将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修改为“植物活性炭(稻壳来源)。★表C.3“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中将纤维二糖酶修改为“β-葡萄糖苷酶beta-glucosidase(又名纤维二糖酶Cellobiase)”;修改了埃默森篮状菌Talaromyces emersonii等菌种的名称。D.16 营养强化剂:其定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中的规定。D.21食品用香料: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如12.03醋改为“12.03食醋”、04.04.01.03.01炸制半干豆腐修改为“04.04.01.03.01炸制豆干”等。如增加了08.02.03肉丸类、08.02.04其他预制肉制品等。3、删除了配制食醋、配制酱油、半起泡葡萄酒等部分食品类别。关于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的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