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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讲规则】收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答复——大全

发布时间:2024-04-01

第一个复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使用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是否需要标示推荐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的咨询函》(中乳协〔201547号)、《关于低聚果糖在调制乳粉中使用问题的请示》(中乳协〔201548号)均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示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二、关于低聚果糖在调制乳粉中使用问题

我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已明确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该文件已主动公开。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标准发布前应按照现行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123

第二个复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中食协函〔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41

第三个复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生食水产品中致病菌限量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821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生食水产品中致病菌限量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4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GB29921-2013不适用于非预包装的生食水产品。

二、GB29921-2013未规定水产品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量。对于水产品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建议收集汇总检测数据,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作为研究拟定水产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量的依据。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911

第四个复函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13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53

第五个复函

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请示》(中绿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

2013216

第六个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3〕36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标签中配料标注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992号)和《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等级标注要求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10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标示。除了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

二、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企业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3115

第七个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6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葡萄酒标签中二氧化硫标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8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8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二、关于进口食品原产国或地区名称标识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920

第八个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九个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0〕2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胶囊剂型普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1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食品名称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不予备案。

专此函复。

二О一О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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