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食品安全相关处罚条例
一直都是全国出名的严格
这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出台了
深圳有史以来
最严的餐饮处罚条例(试行)!
新条例将采用您从没体验过的全新版本
“扣分制”
餐饮单位被扣分达25分
将会被立刻查封处理!
为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风险防控,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风险分级分类,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含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和单位食堂。
本办法所称累积记分,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年度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一)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2分、1分;
(二)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累积计算;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同一种违法行为涉及检查表两项以上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的条款记分,不重复记分;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次检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五条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评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降低其评定等级:
(一)本年度记分周期初始,尚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始列为甲级;
(二)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0分的,降为乙级;
(三)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降为丙级;
(四)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为丁级。
餐饮服务提供者被降为丁级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上一年度记分周期内被降至丁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下一年度记分周期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其监管风险等级的评定相应调整一个或二个等级,加强监管。
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级分类评定等级的具体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记分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抓拍违法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等形式。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按照相应餐饮类型的《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以下简称记分检查表,附件1-1至附件1-4)内容进行检查及评价,每次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记分检查表中的全部项目。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应当制作记分检查表,并留存图像、影像等有关证据,作为记分依据。记分检查表应当经被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如有违法记分事项,应同时发放《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告知书》(以下简称记分告知书,附件2),告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记分情况,并经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
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在记分检查表、记分告知书上通过签字、盖章或回复等方式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当在记分检查表、记分告知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被依法查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一)查封的场所与违法行为无关;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三)查封期限已经届满;
(四)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认为已经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解除查封:
(一)解除查封的申请;
(二)针对违法记分事项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的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承担查封后专业整改事项的评估和监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评估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有的记分予以清除:
(一)记分周期届满时,累积记分未达到25分的;
(二)累积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但已对其实施查封等处理的。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记分监督检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要求,将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融合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查封期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巡查,依法处理擅自对外营业的违法行为。
(三)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依据执法要求进行记录并归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记分及后处理情况记入其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档案。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有关行业和人员开展对本办法的培训、宣传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记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社会监督员及有关专家参与违法行为记分检查及后处理过程的监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办法》政策解读
餐饮服务者的经营安全与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息息相关。《办法》针对餐饮行业的实际风险特点,将食品安全管理员专业知识培训不合格或经现场抽查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原料未依法索证、经营场所不清洁等常见食品安全违法情形作为累积记分内容,通过累积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对经营单位实行查封,以及查封后必须经过整改符合要求才能申请解封等措施,强化餐饮加工经营中的过程风险控制,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成本,致力解决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小错不断,大错不犯”老问题,推动餐饮行业自觉学习、自律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隐患,加快推动全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工作的整体提升。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包含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和单位食堂。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二)记分运用:违法记分项将作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分级分类评定等级、实施查封等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如在一个周期内被记分≥25分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三)记分分值:依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将一次违法记分的分值设为5分、2分、1分三个级别。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累积记分;或在同一记分周期中被不同次检查中发现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将被记分。
(四)记分检查内容设定的法律依据:《办法》配套使用的记分检查表分为四类:
1.普通餐饮(29个检查项);
2。微小餐饮(19个检查项);
3.学校食堂(33个检查项);
4.连锁餐饮总部(9个检查项)。
每一项记分检查内容均依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总局、省局印发的有关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结合对不同主体业态的监管标准特点,最终确定检查表及检查内容。
(五)对监管人员实施记分监督检查的要求:一是《办法》第七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抓拍违法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等形式。二是应当按照相应餐饮类型的《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进行检查,每次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记分检查表中的全部项目。三是应当制作记分检查表,并留存有关证据,如有违法记分事项,应同时发放《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告知书》,记分检查表应当经被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四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查封措施的,具体依据《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五是在第十六条规定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要求,将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融合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六是依法处理被查封期间擅自对外营业的违法行为。
(六)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救济途径”:为保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公正、公平权益,确保必要的营商环境,一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封措施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纠正违法行为的整改证明材料,申请解封。
(七)社会监督:《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餐饮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提供记分和查处情况等有关信息,供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查询。第十八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社会监督员及有关专家参与违法行为记分检查及后处理过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