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三法”之一的行政处罚法将迎来全面修改。6月28日,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倪国华教授表示,本次修订草案看点不少,在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同时,解决了一些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其中,在市场监管领域,草案明确了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并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在更好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能一定程度缓解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
增加通报批评等7种行政处罚种类
草案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同时,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
扩大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明确市监等综合行政执法地位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草案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
街道办可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
同时,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草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将无效
草案完善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 部分违法行为追责期延长到5年
在行政处罚的适用方面,草案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同时,增加上述涉外条款,明确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域内违法时的法律适用。
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草案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公示、全程记录、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完善回避制度等:
1、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2、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3、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规范非现场执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出相应规定。
5、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6、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
7、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将适用筒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
8、增加立案程序,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
9、完善听证程序,扩大适用范围,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罚款等不得同考核考评直接或变相挂钩
修订草案强化了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