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 读
本文依据2017-2020年上半年海南省公布的监督抽检数据及公示的食物中毒案例行政处罚文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
在不合格行政处罚313次中,将不合格项目按照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指标类别进行分类统计后发现,微生物污染问题被行政处罚,占到5.4 %,总体占比不高。但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等情况,微生物污染问题被处罚额度是所有问题类别中最高的情形。
故对不同场所与不同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欢迎文末留言指正,谢谢!
案件提要:
工地食堂无证经营(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食品案
案件介绍: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食堂无证经营(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食品案
处罚依据: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内容:对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整;2.对你公司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引起食源性疾病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整。共计140000.00元整。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提要:
某酒店经营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酒店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涉案货值720元,违法所得72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并处10万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00720元。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金黄色葡萄球菌介绍:
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人类化脓感染中最常见的病原菌,可引起局部化脓感染,也可引起肺炎、伪膜性肠炎、心包炎等,甚至败血症、脓毒症等全身感染。
案件提要:
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蛋糕导致27人食物中毒)导致食物中毒,涉案货值为112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3、吊销编号为xx证字(20xx)第xxx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案件提要:
某学校副溶血性弧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学校食堂经营副溶血性弧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7.5万元。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副溶血性弧菌介绍:
进食含有该菌的食物可致食物中毒,也称嗜盐菌食物中毒。临床上以急性起病、腹痛、呕吐、腹泻及水样便为主要症状。副溶血性弧菌是一种海洋细菌,主要来源于鱼、虾、蟹、贝类和海藻等海产品。此菌对酸敏感,在普通食醋中5分钟即可杀死;对热的抵抗力较弱。
案件提要:
某大学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食物致学生食物中毒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大学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食品致学生食物中毒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人民币;2.给予罚款74999元人民币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沙门氏菌介绍:
沙门氏菌病的病原体。属肠杆菌科,革兰氏阴性肠道杆菌。沙门氏菌引起的食品中毒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头痛、畏寒和腹泻等,还伴有乏力、肌肉酸痛、视觉模糊、中等程度发热、躁动不安和嗜睡,延续时间2~3d,平均致死率为4.1%。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摄入了含有大量沙门氏菌属的非寄主专一性菌种或血清型的食品所引起的。在摄入含毒食品之后.症状一般在12~14h内出现,有些潜伏期较长 。
案件提要:
某度假酒店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食品致消费者食物中毒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度假酒店经营含有布利丹沙门氏菌的鸡蛋虾仁炒饭(可疑食物)致22人食物中毒,货值金额为32184元,违法所得为32184元。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184元;2、处418392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3倍)。
依据介绍: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