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法分八章,共86条。较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变化较大。下面,笔者将通过表格形式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进行对照,并提炼出新增加的相关规定,使执法人员了解新法较现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出现的重大变化,提高学习效果。
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主要条文对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注:该五日为五个工作日 |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第六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当场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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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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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主要条文对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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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注:该五日为五个工作日 |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注:该七日为七个工作日 |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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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较现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增加的8处重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