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检验报告未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资质信息?没有详细说明,所以看不出所以然,只能大概猜测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如果是没有盖CMA章,或者是检测项目超出资质认定范围,那是报告的大问题了,判决就没啥说的。这种低级错误湖北质检院按说不应该发生的,况且文书也没有这样描述。
如果是检验报告正确,没有附相关资质证书,人员证书而被处罚,那是不应该的!只要检验报告加盖CMA章,那就是这个体系通过资质认定是合法有效的,相关环境、设备、人员等各要素均含在内,是通过专家老师经过符合性评审的!让再附所有资格证书是不现实和违反常理的。检验报告没有这方面义务再次表白一下,那还有天平资格,标准品资格,环境资格,怎么附?
如果脱离检验报告来说,监管执法部门缺乏检验机构相关证明的资质信息,那还情有可原!但那不是检验报告附的,而是执法卷宗应该附的。
或者说还有特殊资质,我没有列到,但裁决书一点也没提及就下了检验程序违法的结论。所以,要么是没说清,要么是理不清,给我在处罚依据上感觉到一些困惑,大家可以讨论。
被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俭贞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枣市监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枣阳市俭贞农资有限公司系2014年11月6日经核准登记从事农药、化肥、种子、农膜(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9年10月25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销的济南大化齐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济南大化”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NO:WH20191153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枣市监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56.8元;2.罚款48300元。2020年6月16日送达了枣市监告字(202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廖俭贞签收)。2020年6月28日送达了枣市监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送达照片、吴店镇法律服务所章某超见证)。2020年12月24日送达了枣市监催字(2020)023号催告书(廖俭贞签收)。因枣阳市俭贞农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4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在处罚过程中,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枣阳市俭贞农资有限公司经销的济南大化齐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济南大化”复合肥料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没有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相关资质信息,检验程序违法。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信编号为NO:WH201911535号的检验报告结论,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故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枣市监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