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碑林法院审结一起
网络购物引起的合同纠纷
自制食品售卖,被指三无产品
顾客要求退一赔十
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判
本期主讲法官
/ 刘 曼/
碑林法院 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本案中,涉案产品是将南澳草虾煮熟后晒成虾干出售,属农民自产自销的可直接食用农产品,出售时以500g、50只一袋计量,采用简易食品袋包装出售,涉案产品虽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中预先定量包装的要件,但基于该产品的制作、出售过程,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系将草虾进行煮熟晒干后的散装虾干装入简易包装袋出售,案涉产品出售店铺内商品详情页面图片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故涉案产品实际应为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案中,被告虽在售卖网页商品详情中载明了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并未在外包装上标明商品相关详细信息,属于包装瑕疵。故判令商家应全额退还原告货款424元。
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即食性虾干,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货物。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其受到损害,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因包装瑕疵影响了食品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损害情形,故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价款赔偿的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