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规则篇

【悟空讲规则】10月1日以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有哪些不一样?

发布时间:2019-10-12

  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版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经过小编统计,改动地方较多,共计有63处变化,其中新增36项,调整17项,删除10项。本解读分别以比较新旧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阐述两者的差异。

  表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变化内容

序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变化内容

数量

1

新增内容

36

2

调整内容

17

3

删除内容

10



1.新增条款部分解读

  关于总局令第15号新增内容请详见表2。在这里对新增的重要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表2. 抽样管理办法新增内容统计

序号

抽样管理办法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1

总则

新增: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要求,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2

总则

新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要求。

3

抽样

新增:抽样随机性要求,增加地方部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的要求。

4

抽样

新增:网络食品抽样过程要求。

5

抽样

新增:抽样相关资料递交承检机构的期限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6

检验与结果报送

新增:承检机构保存样品的责任义务。

7

检验与结果报送

新增: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项目作为监督抽检的依据

8

检验与结果报送

新增:风险监测使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据。

9

检验与结果报送

新增:检验人责任制,对承检机构出具的报告的要求进行具体化。

10

检验与结果报送

新增:网络经营的抽检通报要求。

11

检验与结果报送

新增:不合格报告及时告知生产经营者和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12

复检和异议

新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13

复检和异议

新增: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时限。

14

复检和异议

新增: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的对接及样品的递送要求。

15

复检和异议

新增:复检实施过程初检机构可以观察,确保复检公正性。

16

复检和异议

新增:提出复检结论给出的时限要求,强调复检结论的权威性以及告知企业复检结果的时间等。

17

复检和异议

新增:复检申请人支付复检费用的相关规定

18

复检和异议

新增:要求执法机构等要制作并保留好采样等过程视频的资料,承检机构要保留好相关记录等凭证和必要的资质认证资料。

19

复检和异议

新增:异议申请材料补充要求及时限。

20

复检和异议

新增:异议审核的要求和处理意见。

21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新增: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品的召回首先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要求积极配合。

22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新增: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时,或者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规定。

23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新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需要报告相关情况。

24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新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25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新增: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相关规定。

26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新增:不合格结论核查。

27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新增: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28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新增: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的相关规定。

29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新增: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0

法律责任

新增:将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罚款改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惩罚更加严格。

31

法律责任

新增:明确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未按规定公示需进行相关处罚。

32

法律责任

新增: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示。

33

法律责任

新增:明确承检机构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和不同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措施。

34

附则

新增:明确评价性抽检的定义和实施部门。

35

附则

新增:明确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36

附则

新增:明确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可以适用于本办法。

37

附则

新增:明确电子检验报告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总则新增内容

原文:“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解读: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所谓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是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法定检验报告的“许可证”,承担政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法定检测数据必须具备相应检测项目的资质。


原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解读:食品检验机构在获取“资质认定”后,同样也要保持资质审核时的检验能力,“合格产品检测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测合格”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这里增加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需要要求暂停任务,立即整改。


编外话:“三局合并”使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部门和食品监督抽检部门合并,如果在整改后通报“资质认定”的处室/司局,对食品检验机构能力提升、降低“误报”的概率可能会有很大的帮助。


原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解读:多年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积累的大量食品检测数据,对这些检测数据进行归结分析,对掌握食品行业动态有一揽全局的效果,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算法研究,能够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效果,提前预判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而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1.2抽样新增内容

原文:“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解读:“双随机”(随机选取抽样对象和随机确定抽样人员)是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抽检的新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得出的“产品合格率”更能体现食品安全状况。 


原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解读:新增网络食品抽样过程要求,网络抽检是新办法增加的一个主要部分,网络抽样时对网络购买食品各个环节、签收食品信息能够有效地反映公正性,对于后续核查处置能够进行有效地追溯。


原文:“现场抽样时,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送样期限的,应当经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解读:规定抽样食品在运输环节的时间,减少抽检食品在运输中产生较多的意外。





1.3检验与结果报送新增内容

原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样品由承检机构保存。” 

解读:明确了承检机构保存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的权利和义务。


原文:“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解读:明确了在应急状态下的食品检验处理措施,即食品检验机构在遇到突发风险时,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项目,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进行判定和检验,在制定专项计划的时候可以将这些项目作为监督抽检项目进行执行。


编外话:在应急状态下,对于这些项目的资质认定问题值得思考。


原文:“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解读:明确了在应急状态下没有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的情况下,食品检验机构的处理措施。食品检测机构可以根据检测经验制定临时检测方法或者使用先进的仪器(如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4复检和异议新增内容

原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解读:复检期限改为7个工作日(9天),使其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新增复检申请的对象,对于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编外话:复检申请流程似乎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对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任务,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先向国家局提出申请,国家局再委托省级局办理。


原文:“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解读:新增复检的实施过程,明确复检实施过程初检机构可以观察,确保复检公正性。


编外话:初检机构可以观察复检机构的检验过程,复检机构是否可以调取初检机构的原始记录。


原文:“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解读:增加了复检申请人(食品生产企业)支付复检费用的相关规定。


编外话: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食品生产企业)执行起来恐怕难度有点大(至少支付这笔费用的积极性不高),同时,那么复检样品在属性上界限模糊(行政行为出现企业付款行为),既然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处罚罚金),何不由行政处罚单位在处罚时将复检费用加进来再转而支付给复检机构呢?


 原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解读:要求执法机构等要制作并保留好采样等过程视频的资料,承检机构要保留好相关记录等凭证和必要的资质认证资料。


编外话:在经营环节抽样,食品生产企业无法有效得知抽检行为,进而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食品安全抽样单一式五联应该及时送达生产企业,但是现在检测机构抽样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





1.5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新增内容

原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调查和分析研判,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自查,……并报告相关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并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解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风险监测的检测项目,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明确规定,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和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监测,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的疑似高风险项目,经专家分析研判、风险评估后,确认是高风险项目后,会进行安全标准或临时限量值的制定。


原文:“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解读:不合格食品在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者需要主动提示消费风险。


编外话:感觉该条款有些多此一举,不合格产品需要下架、召回。


原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解读:上级单位介入不合格食品的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地方保护。





1.6附则新增内容

原文:“承检机构制作的电子检验报告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电子检验报告是指使用电子签章出具的电子检验报告。首先,《电子签章条例》首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为文件和重要信息的网络传输提供了法律依据;紧接着,《电子签名法》进一步明确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为电子检验报告的合法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具备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的电子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


2.调整条款部分解读

  关于总局令第15号调整条款内容请详见表3。在这里对调整的重要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表3. 抽样管理办法调整内容统计

序号

抽样管理办法调整内容部分

调整内容

1

总则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主体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总则

抽样检验工作的原则调整为“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3

总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4

总则

监管部门对承检机构的监督检查从“可以”调整为“应当”。

5

总则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调整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6

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调整为“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7

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调整为“…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8

抽样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核对资质证明文件”调整为“记录…等可追溯信息。

9

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调整为“涉嫌”违法。

10

检验与结果报送

将承检机构合格结论的做出时间由10天缩短为7天。

11

检验与结果报送

将抽样地与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不合格的通报对象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

复检和异议

复检申请由原来的收到不合格结论起5个工作日内调整为7个工作日内。

13

复检和异议

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的视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复检申请调整为“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14

复检和异议

调整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复检机构的方式及时间,明确要求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

15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调整为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16

法律责任

调整拒不召回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保持一致。

17

附则

调整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定义






2.1计划调整内容

原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省级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地市级范围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县级局制定县级范围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同时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分别根据上级单位制定的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2.2抽样调整内容

原文:“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

解读:“核对”调整为“记录”,有效地记录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增强了抽检产品的可追溯性。


原文:“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解读:对于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停止抽样,直接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拒绝接受抽样的,报告直接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3法律责任调整内容

原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食品安全法规定,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情形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4附则调整内容

原文:“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 

解读:“监督抽检”是指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的食品抽样检验行为(即有法可依),对于超出标准限量要求的食品称为不合格食品”,对于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风险监测的检测项目是涉嫌存在风险的,但是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明确规定,异常较高的检测数据称为“问题样品”,风险监测为食品安全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标准制修订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编外话:在这里详细给大家介绍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出处。食品安全监管在“九龙治水”期间,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职责在原质检总局,“监督抽检”是原质检总局的“产品质量监督司”依据法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活动,监督抽检的检验项目是老版本(2006年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里的“监督项目”。后来,“产品质量监督司”分出了“食品安全监管司”,“食品安全监管司”负责“风险监控”(注意,这里是指风险监控),主要通过在市场上购买食品(经营环节由当时的工商总局负责)对高风险项目进行检验,对国内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控制。自20136月,国务院食安办、原质检总局、原工商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合并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的食品“监督抽检”职能划入了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整个司局并入了食药监总局,在后续的工作中,其原有的“风险监控”调整成为“风险监测”。

联系我们

029-88897888 13468763003

西安悟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Xi'an Wukong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


悟空检测
手机官网

悟空检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