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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篇

【悟空讲规则】RB/T214-2017之人员篇,审核要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0-04-20

导 读



本文就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2人员部分规定进行逐条分析解读。对规定进行条文释义,并总结评审要点及要点说明,助力实验室更好的进行人员管理。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 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人员管理程序,该管理程序应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并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予以明确,使其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并有相应权力和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检验检测的操作人员、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管理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3. 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 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了人员管理程序,是否对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了规范管理,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得到执行。

2.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是否满足所申请检验检测能力的需要,尤其是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是否胜任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是否经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其他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是否胜任本岗位工作。

3.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是否均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或有录用通知,建立了劳动或录用关系。

4.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说明,规定了岗位职责、权限和任职要求以及与其他岗位的工作关系;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是否了解自身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胜任本岗位工作。

5. 在管理体系中的兼职人员,如设备管理员、文档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其岗位职责是否明确规定,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对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要求是否掌握并执行。

6. 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是否行为公正, 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要点说明

1. 能力是应用知识和技能实现预期结果的本领。能力是由知识、技能和经验构成的,因此,对人员能力的确认,不仅要根据学历、经历、培训等获得资质,还应有实际操作能力和工作经验。确保人员能力不仅是管理问题,还应是各级管理者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因为当所有岗位人员均能胜任自己工作的时候,管理体系的运行才是最有效的。所以为人员提供拓展必要能力的机会是各级管理者的职责。

2. 检验检测机构对人员能力的要求,除了应具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等相应的能力要求,还应包括专业判断能力要求。因此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被检物品、材料的制造和运行过程的相关技术知识,被检物品、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失效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对被检物品和材料等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的影响程度的了解等。详细要求应根据所在行业的特殊要求作出规定。通常,一个检验检测项目必须有两个以上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人员。

3.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工作人员确定劳动或录用关系,签订用人合同,不得使用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兼职人员。应对人员进行系统管理,包括从录用资格确认、授权和能力保持等。应将人员管理的各项政策和程序文件化,形成《人员管理程序)等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控制。

4. 确保人员能力是一个过程,应对确保新进人员的初始工作能力和保持检验检测人员的持续工能力作出安排。

5.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岗位说明书等形式,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关系,使得每个岗位的人员清楚其职责和授权,并胜任所在岗位工作。他们还应能够识别对检验检测序和管理体系政策和程序的偏离,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

6. 外部人员包括设备设施安装、维护、设备现场检定/校准人员,以及现场检验检测所在单位人员等,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 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 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 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 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 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 提升客户满意度;

  j) 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应对管理体系全权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和履行承诺。管理层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这里应注意用管理层替代了最高管理者,管理层是指一组人,或者一个人。

2.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应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的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3.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应识别检验检测活动的风险和机遇,配备适宜的资源,并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策划和实施应对风险和利用机遇的措施。应对风险和利用机遇可为提高管理体系有效性、实现改进结果以及为防止不利影响奠定基础。机遇的出现可能意味着某种有利于实现预期结果的局面,例如:有利于机构吸引客户、开发新领域,减少浪费或提高效率。检验检测机构应消除或减小风险,利用机遇、抓 住机遇拓展资质认定领域,更好为客户服务。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层是否了解在管理体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做出的承诺。

2. 管理层是否了解管理体系的目的,是否清楚为何由管理层批准发布质量方针和目标。

3. 管理层在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过程中应承担哪些职责,是否能提供相关客观证据。

4. 管理层是否理解“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和“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的要求。

5. 管理层是否亲自主持管理评审,是否了解管理评审的目的。如何利用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做出的决定是否得到了实施。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层不限于具有最高权力的一位领导,可以是若干领导组成的管理层。

2. “领导”是领导者为实现检验检测机构的目标而运用权力向下属施加影响力的行为或行为过程。领导应充分发挥其影响作用,为下属创造更有效实现目标的环境。

3. “领导作用”首先是负任担当。管理层应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责任,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保持和接续改进都需要管理层层强有力的领导和推动,没有领导的参与和支持,管理体系不可能会有效运行。

4. 管理层应以基于风险的思维,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对检验检测机构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风险是指在某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 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检验检测机构应该识别法律风险、质量责任风险、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等,以基于风险的思维对过程和管理体系进行管控,从而有效利用机遇,防止发生非预期结果的风险。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盖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技术活动领域。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

  (2)硕上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2. 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质量负责人,赋予其明确的责任和权力,确保管理休系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能与检验检测机构决定政策和资源的管理层直接接触和沟通。

3. 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职责。

4. 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的代理人,以便其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位时,有人员能够代行其有关职责和权力,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工作持续正常地进行。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能力是否能覆盖各专业技术领域,资格(学历或职称)是否符合要求,对管理体系要求是否熟悉。是否了解技术负责人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是否能胜任全面负责技术运作的职责,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权限。

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赋予质量负责人职责和权力,使其能够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是否了解自身的职责和权限,采用什么方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体系要求是否理解和学握。

3. 当检验检测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如管理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在时,是否指定代理人,用什么方式规定指定代理人,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工作持续正常地进行。



要点说明

1. 技术负责人是全面负责技术运作的一个人或一组人(多专业时需要各专业的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管理层)。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技术管理,即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过程(数据和结果的形成过程)全面负责,包括策划、实施、检查到处置(PDCA)的全过程控制。从合同评审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到发出报告或证书,对检验检测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都应发挥其全面负责的作用,以保证出具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和任职要求,管理层应进行授权,确保其胜任对技术运作过程进行控制和全面负责的管理职责。

3.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配合管理层建立、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且应赋予质量负责人职责和权限以确保管理体系的实施和保持,即质量负责人应确保文件化的管理体系要求得到实施和遵循。通常以组织内审作为主要方法,推动管理体系要求得到全面执行。质量负责人应准确理解和掌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和管理体系要求,并采用更多的质管理方法,使管理体系要求得到实施和保持。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1. 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2. 授权签字人应:

  (1)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 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 2017)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2)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3)熟悉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

  (4)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签发报告或证书的职责和范围应有正式授权;

  (5)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3.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对外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检验检测机构一般不设置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员,如果设置代理人一定应是相同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评审要点

1. 授权签字人是否具备授权范围的技术能力。可查阅其个人履历,了解其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是否满足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是否具备相应职责权限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理解是否准确,对检测设备和量值溯源是否了解、对检验检测结果正确与否是否具备判断能力等。

2. 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 -2017)是否了解和掌握,对出具报告和/或证书使用标识和专用章的要求是否了解,签发报告是否正确可靠。

3. 抽查发出的报告或证书,检查是否均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的技术领域内签发,标识和专用章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



要点说明

1. 授权签字人对签发的报告或证书承担全面技术责任,不仅应对所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还应对资质认定部门负责。

2. 授权签字人不仅应具备授权签字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还应熟悉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 2017),尤其应熟悉报告或证书使用标志和专用章的要求。

3. 授权签字人一般不设代理人,如果要设代理人,代理人一定同样是授权签字人,而且授权的范围必须相同。不允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 、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按其岗位任职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历、技能进行能力确认。上岗资格的确认应明确、清晰,如进行某一项检验检测工作、签发某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应由熟悉专业领域并得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人员完成。

2. 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监督员应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应按计划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监督结果对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并确定其培训需求,监督记录应存档,监督报告应输入管理评审。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样人员、操作设备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签发报告人员等,是否按其任职要求, 根据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技能和培训等情况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具体到操作的设备和依据的检验检测方法,抽查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 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还有提供意见和解释的人员,应按照其任职要求,评审其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具备提供意见和解释的能力,是否了解提供意见和解释的要求。

3.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设置了覆盖其全部检验检测领域的监督员,监督员是否熟悉检验检测目的、方法和程序,具有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是否对检验检测人员和实习人员安排了监督,是否有监督计划,是否对被监督人员进行了评价并保存了监督记录。



要点说明

1. 为确保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学历、工作经历、操作技能和培训等对抽样、操作专门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报告和证书的人员以及提供意见和解释的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和授权。可通过发布文件和/或持证上岗等形式规定每个岗位的能力范围,包括授权操作的设备名称、检验检测的项目和依据的方法,授权签字的领域(经过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提供意见和解释的具体项目等。如果需要扩大授权的领域和范围,应再次经过资格确认、能力考核后方可授权,所以,授权和持证上岗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设备和检验检测项目及方法的变化而变化。

2. 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监督员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 方法和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的人员承担,一般是由经验丰富的资深检验检测人员担任。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建立、运行和控制和评价质量监督过程,通常每年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监督员识别本专业领域需要监督的人员,如实习员工、 转岗人员、操作新设备或采用新方法的人员等。应编制监督计划,说明监督对象、监督的内容和监督形式等。通常可采用观察现场试验、核查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评审参加质量控制的结果和面谈等形式进行质量监督,并进一步考虑专业特点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监督应有记录,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人员进行评价。监督记录应存档,并可用于识别人员培训需求和能力评价,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再监督。质量监督是保证实习员工的初始工作能力和检验检测人员的持续工作能力的有效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评审监督的有效性,监督报告应输入管理评审。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质量目标提出对人员教育和培训要求,并制定满足培训需求和提供培训的 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既要考虑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需要,也要考虑检验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人员的资格、能力、经验和监督评价的结果。

2.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实际操作考核、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管理评审等多种方式,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持续改进培训,以实现培训目标。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了人员培训程序,它可以是单独的程序,也可以在《人员管理程序》中阐述人员培训的过程,其内容是否覆盖了人员培训的全部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

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人员教育培训的目标。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所确定的目标,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也可以制定人员培训计划。

3. 制定培训计划前是否识别了人员的培训需求,并根据培训需求制定了培训计划。是否规定了培训的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安排等。培训计划是否适宜于当前工作和预期任务的需要,是否按照计划实施了培训,包括传授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涉及各专业领域和全体人员的培训等,是否保留了培训记录。

4. 是否针对培训目的进行了有效性评价,评价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例如通过参加内部审核、质量控制活动、人员监督等评价培训的有效性并实施改进。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程序,对培训进行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人员培训程序应充分描述培训过程要求,明确培训流程和管理职责,并具有可操作性。

2.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质量方针和目标确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确保人员能力适应于当前和预期工作任务的需要。有条件的机构应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也可以制定人员培养或培训计划,使得各岗位人员胜任自己的工作。

3. 培训计划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可包括法律法规、技术、管理、安全、客户要求等多方面的内容。可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如授课或实际操作的培训,讲授为主或互动为主的培训,内部培训或外部培训等。培训应有记录,内部培训应有授课内容,外部培训应有培训证实材料等。

4. 实施培训计划后,应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要结合培训的目的验证其有效性。培训有效性评价可针对每次培训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某时间段,某领域的培训进行评价。最终应通过培训达到预期目的,持续保持和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能力。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等工作的人员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

2.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首先确定人员需求,并根据需求选择人员,然后对人员进行培训、对在培员工进行督导,在能力确认的基础上进行授权,授权后对人员的能力进行监控,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应有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监督和监控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保留了所有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等工作的人员的档案。

2. 人员记录中是否包括: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保留每位人员的记录应全面。保留监督记录的目的是为识别其培训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保留人员记录的目的是可以追溯到检验检测的相关人员,所以所有参与检验检测的技术人员均应保留其记录,不能遗漏。

2. 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记录中包括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授权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检验检测领域的增加和新设备、新方法的使用,检验检测人员的能力也应随之适应,因此应根据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随时确认相关人员的能力,在能力胜任的前提下进行授权,才能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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