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3场所环境4.4设备设施部分规定进行逐条分析解读。对规定进行条文释义,并总结评审要点及要点说明,助力实验室更好的进行人员管理。
4.3场所环境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检验检测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并依据标准、技术规范和程序,识别检验检到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并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条文释义
1. 固定的场所是指不随检验检测任务而变更,且不可移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场所。
2. 临时的场所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建立的工作场所(例如对公共场所和作业场所环境的噪声检验检测的现场;在高述公路施工阶段和桥梁通车前所建立的检验检测临时场所)。
3. 可移动的场所是指利用汽车、动车和轮船等装载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可在移动中实施检验检测的场所。
4. 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地址不同的检验检测工作场所。
5. 工作场所性质包括自有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等,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6.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条件制定成文件,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并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填写的工作场所一致。
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地点(场所),是否覆盖所有检验检测项目。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报告中应标明进行检验检测的地点(场所),且应与资质认定的地点(场所)相一致。
2. 不管工作场所是否为自有产权,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证据证明工作场所合法且对其具有完全的使用权。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检验检测所需的工作环境条件。当工作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或对人员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写必要的文件,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工作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检测质量、人员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 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场所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以特别关注,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以保证环境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根据检验检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识别了检验检测所需的工作环境条件并进行了控制,以保障检验检测有效,不会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当工作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或人员健康有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编写了必要的文件进行控制。
2. 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场所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是否对工作环境条件提出了相应的控制要求并形成文件和予以记录,以保证符合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检测方法或技术规范要求,保证检验检测有效。
2. 必要时,应编制作业指导书或程序对检验检测方法或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作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并保留满足要求的记录。
3. 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工作环境条件通常难以复现,应将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形成文件,并予以控制和记录。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位 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2.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抽样检验检测前应进行环境识别,根据识别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予以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
3. 检验检测机构在环境条件存在影响检验检测的风险和隐患时,需停止检验检测,并经有效处置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当环境条件将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监视测量和控制了环境条件,并予以记录。
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识别了抽样和检验检测活动对环境的要求,并根据识别结果对诸如生物消毒、 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予以控制,使之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
3. 当存在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风险和隐患时,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停止检验检测,并经过有效处置后恢复检验检测活动。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及其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留控制记录。
2. 检验检测机构应特别注意在固定场所以外从事抽样和检验检测时,当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要求,客观上又必须开展检验检测时,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进行控制。
3. 当发现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质量时,应启动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包括停止检验检测及实施纠正、纠正措施等相关活动。
4. 并不是对所有检验检测的环境条件都要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只有当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才应加以控制。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 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1.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内务管理程序,对检验检测场所的安全和环境的评价,应符合法律法规并以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提出的要求为依据。
2. 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城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
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人员进入或使用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区域予以控制,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在确保不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同时,还应保护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机密及所有权,保护进入或使用相关区域的人员的安全。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内务管理程序, 是否识别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危及安全的因素和污染环境等因素并采取了措施予以控制,是否设置了 必要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2. 检验检测机构试验区的布局是否合理,标识是否明确清晰。当相邻区域的活动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进行了有效隔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
3.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对进入和(或)使用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区域进行了控制;确保不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同时,保护进入或使用相关区域的人员的安全。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对安全的评价,主要涉及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溺水、有毒及易燃易爆气体、火灾、触电事故等。
2. 检验检测机构对环境的评价,主要是对检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的评价。
3. 当相邻区域的活动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包括空间隔离、电磁场隔离和生物安全隔离等),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防止相互干扰、交叉污染和产生安全隐患。例如:精密电子仪器设备不能够和对其有影响的其他设备放在同一房间内,除非有措施保障避免造成相互影响或交叉污染;有高电压的区域,不仅要有明确的标识,一旦发生危险情况,还应有应急处理措施;在微生物检测领城,洁净区和污染区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区域进行明确标识。
4.4设备设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配备满足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4.4.1 设备设施的配备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你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包括满足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备和设施(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 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2. 检验检测机构的设施包括固定和非固定设施,这些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1)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人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休系;
(2)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 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3)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4)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用租赁和用于资质认定。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配备了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是否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是否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
2. 检验检测机构配备的设施(包括固定的、临时的、移动的设施), 是否满足了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3.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租赁仪器设备申请资质认定的,是否确保其满足本标准要求。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其功能、量值范围和准确度均应满足申请检验检测能力的要求。
2. 设施是指正确实施检验检测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固定设施、临时设施和移动设施。固定设施主要指供水供电设施、通风排气设施、信息和通迅设施等。移动设施主要是指车、船等仪器设备的承截设施,也包括样品的搬运吊装等设施。检验检测设施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其合法性和安全性(人员安全以及公共安全)。设施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会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用租赁和共同使用。
4.4.2设备设施的维护
检验松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条文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描述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置、运输、存储、使用、维护等规定,防止污染和性能退化。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设备在运输、存储和使用时,具有安全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设施应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了设备设施管理程序文件。
2. 该程序是否对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维护、安全处置、运输、存储等作出了规定,以防止设备设施的污染和性能退化,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
4.4.3设备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设备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成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针对校准结果包含的修正信息或标准物质包含的参考值,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条文释义
1. 对检验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要求。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3.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测量结果应溯源至有证标准物质、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检验检测机构的一致性。当测量结果溯源至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该方法、标准的来源等相关证据。
5.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内部校准时,应确保:
(1)校准设备的标准满足计量溯源要求;
(2)限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
(3)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经培训和授权;
(4)环境和设施满足校准方法要求;
(5)优先采用标准方法,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确认;
(6)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7)可不出具内部校准证书,但应对校准结果予以汇总;
(8)质量控制和监督应覆盖内部校准工作。
6. 当仪器设备经校准给出一组修正信息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有关数据得到及时修正,计算机软件也应得到更新,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验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加以使用。
7.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备定期核查、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对核查、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的内容应包括:
(1)检定结果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2)校准获得的设备的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是否有修正信息,仪器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3)适用时,应确认设备状态标识。
8.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对特定没备应编制期间核查程,序确认方法和频率。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判断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检定或校准周期;
(2)历次检定或校准结果;
(3)质量控制结果;
(4)设备使用频率;
(5)设备维护情况;
(6)设备操作人员及环境的变化;
(7)设备使用范围的变化。
评审要点
1. 对检验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是否制定了仪器设备的核查检定、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了核查、检定和校准。
2.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测量结果是否可溯源至有证标准物质、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并提供溯源性证据。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检验检测机构的一致性。
3.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内部校准时是否确保满足了本标准的要求。
4. 设备投入使用前,是否通过核查、检定或校准,并按照技术要求进行了计量确认,确认其是否满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并予以标识。
5. 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后是否进行了计量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
6. 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是否确保在其检验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加以使用。
7. 仪器设备需要期间核查的,是否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程序并有记录。
8. 对设备的硬件和软件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保护,以避免出现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9. 如果有参考标准,是否制定了校准计划并进行了校准,并仅用于内部校准。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和实施检定、校准计划时,应关注检验检测所需要的参数、关键量值及关键量程的检定、校准,应列入检定校准设备一览表予以明示。
2.检验检测机构按以下顺序选择仪器设备溯源途径:
(1)对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应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实行强制检定。列入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不一定均实施强制检定,应依据机构的实际情况,分析是否与食品安全、环境安全、贸易结算、产品质量等直接相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2)应寻求满足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外部校准机构提供的校准服务;
(3)选择通过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进行校准;
(4)对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能力进行内部校准,并满足内部校准要求的,可进行内部校准。
3.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程序文件中规定计量确认标识的标示方法。通常情况下,检定、校准结果合格,并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的,粘贴绿色标识;检定、校准结果不合格,但仍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的,粘贴黄色标识;无论检定、校准结果是否合格,凡是不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的,粘贴红色标识。
4.检验检测机构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计量确认,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内容如下:
(1)检定或校准机构资格:
(a)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地方县以上计量所或政府部门授权的计量站等),出具的证书上应有授权证书号;(b)政府授权的或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的证书上应有授权证书号或出具的校准证书上应有认可标识。
(2)检定或校准机构测量能力:
(a)应在授权范围内,出具检定证书;(b)应在政府授权的或认可范围内,出具校准报告或证书,校准证书应有包括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计量规范声明的测量。
(3)溯源性:测量结果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基准;
(4)满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要求(检定或校准机构提供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或报告应提供溯源性的有关信息和不确定度及其包含因子的说明)。
5. 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包括:修正因子、修正值、修正曲线,并在校准结果确认时予以应用。
6. 可移动的场所是指利用汽车、动车和轮船等装载检验。
7. 内部校准的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校准项目、校准方法、结果处理、记录和报告,应符合我国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程的要求。尚无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程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编制内部校准规范经确认后使用。
8.设备期间核查 :
(1)设备期间核查是在设备使用期间进行的、核查设备的检定或校准状态的稳定性或设备性能的可信性,期间核查的方式包括仪器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包括加标回收)、单点自校、用稳定性好的样件重复核查等进行。若通过核查标准来实现时,核查标准的量限、准确度等级应接近被测对象,但稳定性更高。
(2)进行期间核查后,应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如经分析发现仪器设备已经出现较大偏离,可能导致检测结果不可靠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包括重新校准),直到经验证的结果是满意时方可投入使用。
(3)期间核查的重点对象是:不太稳定、使用频率高、使用条件恶劣、容易产生漂移、因出现过载可能造成损坏的、能力验证结果有问题、对检测数据有疑问、单纯校准不能保证在有效期内正确可靠的仪器设备。
(4)期间核查的一般流程为:
(a)制定设备期间核查程序;(b)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并制定计划;(c)制定具体设备的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d)依据期间核查计划和作业指导书实施核查,保留记录;(e)出具核查报告;(f)利用核查报告;(g)对全过程进行实施效果评价。
4.4.4 设备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条文释义
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相关的信息。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2)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性标识;
(3)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4)当前位置(适用时);
(5)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存放地点;
(6)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检定、校准的预定日期; (7)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记录(适用时);
(8)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操作重要的、关键的仪器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授权,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3. 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唯一性标识。
4. 应对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标识确认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5. 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可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三种,通常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也可以更细分为多种设备的状态并一一对应不同的颜色予以表示。
6. 如果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控制,这类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检验检测机构须对其功能 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得到满意结果后方可使用。
评审要点
1. 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包括工作量具),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了设备档案,内容是否全面。
2.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是否加以唯一性标识。
3.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授权经过能力确认的人员,操作重要的、关键的仪器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的大型仪器设备。
4. 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是否便于检验检测人员取用,设备是否进行了维护并有维护记录。
5. 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控制,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在返回后使用前对其进行了核查,并在得到满意结果后使用。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 标准物质、参考数据、 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等,应分类集中建立档案(台账)。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和能力考核后授权操作设备,相关人员应了解设备操作原设理,正确的操作方法,并能按照计划维护设备。
3. 粘贴设备的标识不能影响设备的准确性,如核查天平的标准砝码,应使用其他标识方法予以标识,如在包装上或设立固定存放地点等。
4.4.5故障处理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条文释义
1.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有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修复后的设备为确保其性能和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必须经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其能正常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对因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极限而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追溯,发现不符合应执行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暂停检验检测工作、不发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或者追回之前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评审要点
1.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有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是否已停止使用。
2. 这些设备是否予以隔离或加贴标签标记直至修复。
3. 修复后的设备是否经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其能正常工作后方投入使用。
4.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对因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极限而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追溯。
要点说明
1. 对于因以上原因停止使用后修复的设备,按照首次使用设备处理,应优先采取检定、校准的外部证据,在不能利用外部证据的情况下应采用内部核查的方式证明符合要求后,才能投人使用
2. 设备使用记录必须表明应用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样品、项目、时间等详细的信息,以便追溯时有明确的方向,可及时追溯到之前的检验检测结果。
4.4.6 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同核查。
条文释义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可。
评审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和保持了标准物质的管理程序,该程序对标准物质的溯源、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做出相应规定。
2. 检验检测机构的标准物质是否能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3.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对标准物质进行了期间核查。
4. 是否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了标准物质。
要点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标准物质尽可能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规定的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的频次、方式、结果及其评价、记录等要求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2. 标准物质(RM)是一种已经确定了具有一个或多个足够均匀的特性值的物质或材料,作为分析测量行业中的“量具”,在校准测量仪器和装置、评价测量分析方法、测量物质或材料特性值、考核分析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控制等领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标准物质可以是纯的或混合的气体、液体或固体,也可以是标准菌株。标准物质分为有证标准物质和无证标准物质两类,其中有证标准物质(CRM)是指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被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用于表示该特性值的计量单位,而且每个标准值都附有给定包含区间的不确定度。
3. 有证标准物质和无证标准物质采用的期间核查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对有证标准物质期间核查时只需对照证书要求,主要对包装物理性状、储存条件、有效期等进行期间核查即可满足要求,对于一次性不能用完的,还要关注其密封状态,以确保在满足要求下使用。对于无证标准物质,最好的方式是使用已知的、稳定可靠的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无法获取有证标准物质时,可以选用以下核查方式或其组合::
(1)机构间比对;
(2)送有资质的校准机构校准;
(3)测试近期参加过的水平测试结果满意的样品;
(4)使用质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