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泡茶
又叫茶包,是将茶叶或者代替茶叶的物质装入有透水材料制成的袋子,在杯中冲泡即可饮用的一种产品。
袋泡茶是茶的一种包装方式,外面的滤袋材质有丝绸、棉薄纱、尼龙、PET纱、PLA可降解纤维等,茶包形状也有很多种,例如方形茶包、三角茶包、圆形茶包、梯形茶包、异形茶包等。
狭义上的袋泡茶,除了有袋泡红茶、袋泡绿茶等,还有我们常见的黄茶、白茶、乌龙茶、黑茶等茶叶;除了上述真正意义上的茶叶,袋泡茶包里面的“茶”,也可以是代替茶叶的物质,如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称为袋泡代用茶;还可以是茶叶和其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经过拼配而制成的,称为袋泡调味茶,例如柠檬红茶,草莓味绿茶等。广义上的袋泡茶是所有茶包的统称。
↑ ↑ ↑ 这些都是袋泡茶哦~↑ ↑ ↑
袋泡茶作为一款完整的产品,外包装上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标示食品标签,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的信息、贮存条件等,委托加工时应注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信息,其他信息均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
袋泡茶是否应该标示营养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及其《问答》中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要求,其中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产品包括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产品,这类产品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例如茶叶(包括袋泡茶)。可以理解为,茶叶和以茶叶为原料的袋泡茶,产品外包装上的营养标签是豁免标示。
文件中指明茶叶(包括袋泡茶)属于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产品,并非完全因为产品是茶叶,而是这类产品可食用比例较小,符合“每日食用量≤10g”的规定。由此可见,符合这个条件的产品,一般都可以豁免营养标签。
那么上述中提到的袋泡调味茶和袋泡代用茶呢?
调味茶
是以茶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其他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GH/T 1247-2019 )。
代用茶
是指采用除了茶以外、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芽叶、花及花蕾、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精加工制作、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GH/T 1091-2014)。
上述两种产品都有袋泡茶的型式。作为袋泡调味茶和袋泡代用茶这两款产品来讲,其食用方式都是采用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可食用比例较小,符合“每日食用量≤10g”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另外,若用于销售的包装小,如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也符合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条件。不过目前市面上的茶叶销售包装面积基本都大于这个条件。
我们上述提到这两款产品的原料来源较多,但实际上,产品除了上述提到的原料外,若使用了蔬菜、花卉、水果干、浆果干、红枣干、枸杞、山楂干等可直接食用原料,就需要考虑消费者的食用方式,除了浸泡饮用外,是否会食用这些原料,是否符合小于每日食用量小于≤10g的规定,若产品标签声明了可以食用,建议要按照要求标示营养标签。除此之外,还需考虑复配原料或可溶性的原料如植脂末、甜味料、乳粉、果粉等带入的营养成分,建议原料中有这些成分时,应考虑标示产品的营养标签
除了原料要求,若产品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的(如标示“维生素C含量,膳食纤维的含量等),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都应该按照要求标示营养标签。
因此,袋泡茶是否需要标示营养标签,应该从产品类别、原料、工艺、食用方式、宣传等方面综合考虑。在判断不准的情况下,建议企业按照营养标签和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主动标示营养成分。